5月22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指导意见》主要涉及新股发行改革的四个方面:机构如何询价与报价、网上发行、网上申购帐户设限以及提示新股认购风险。纵观全文,与原先的新股发行制度相比,其进步是非常明显的。
但是,对于市场此前所热议的几大问题,《指导意见》仍然存在着不足。
询价与报价方面,《指导意见》规定,询价对象应真实报价,询价报价与申购报价应当具有逻辑一致性,主承销商应当采取措施杜绝高报不买和低报高买。这些“官方语言”此前亦强调过,但对于如何进行规范,证监会将“皮球”踢给了主承销商。事实上,如果主承销商操作不当,类似原来的“关系报价”、“人情报价”,或者是高报不买和低报高买等现象同样有可能发生。关于这一点,笔者此前相关文章中进行过阐述。
在网上发行问题上,仍然沿袭“资金为王”的模式。尽管询价对象“脚踏两只船”的弊端得以消除,也有利于提高中小股民的中签率水平,但是,“资金为王”的模式,大资金、大机构同样是新股筹码分配中的最大赢家。即使是对单个帐户的网上申购量进行设限,但却无法解决其利用多个帐户进行申购的问题。实际上,中小股民要想分享新股筹码,并非是件容易的事。
在放弃市值配售重启资金申购新股之后,曾经造就了A股市场的“专业打新簇”。在“新股不败”神话频频上演的背景下,这些打新资金从不承担二级市场的风险,相反,还从市场中抽走了活跃资金,“专业打新簇”无疑犹如市场的“抽血机”,严重的话还会导致市场失血。但是,《指导意见》在规范“专业打新簇”方面显然无能为力。那么,新股IPO重启之后,“专业打新簇”的重新出现,应该不是什么新闻。
《指导意见》背景下,新股发行仍然只有全流通之名而无全流通之实。发起人股东所持股份被人为锁定之后,减少了市场供给,无形中会抬高新股的发行价格,当然也有利于上市公司最大限度的“圈钱”。并且,发行价格的抬高,又放大了二级市场投资者的持股风险,进而导致股价泡沫的产生。
另外,《指导意见》对于大小限问题并没有涉及。股改大小非已让市场不堪重负,新老划断后的大小限又接踵而来。即使随着时间的流逝,大小非对市场的压力将逐步得到缓解,但如果再不解决好大小限问题,那么,市场将受到大小限的长期困扰。而且,随着今后新股发行数量越来越多,产生的“副产品”大小限同样越来越多。A股市场将一直处于发行新股——产生大小限——大小限解禁——新股发行的恶性循环之中。
因此,《指导意见》既没有解决新股的定价问题(发行定价与挂牌定价),又没有解决新股分配的公平问题。
笔者以为,既然中国证监会决定改革现行新股发行制度,今后新股发行时就不应该再现股改前一部分股份被锁定的那一幕。如果说此前是由于存在股权分置的话,那么目前这一“拌脚石”已被清除,全流通的模式发行,不能仅仅只有“外表”。而且,真正意义上的全流通发行,一方面可以使新股发行价格更加合理,可以抑制上市公司的“圈钱”冲动,另一方面,也将使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更加凸显,也有利于减少市场的波动,从而间接地起到维护市场稳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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