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2-06《每日经济新闻》沸点特稿
在广大中小投资者纷纷携资入市的同时,某些上市公司的高管也按捺不住了,也想从牛市中分得一杯羹。其实,作为上市公司高管,投资股票本无可厚非。但是,上市公司高管炒股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却不能不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君子爱才,要取之有道。如果通过非法途径自己买卖炒作自己公司的股票,那么,这样的违法行为不仅应该事前严管,事后还需严惩。
新《公司法》和《证券法》对上市公司高管买卖“自家”公司股票作出了相关规定。如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高管“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新《证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尽管如此,近期仍然有少数上市公司的高管频频跨越“红线”,或超比例转让所持有公司股份,或在六个月内出现进行短线交易的行为。此举一方面践踏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影响了证券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另一方面也直接导致上市公司以及高管本身在市场中的诚信形象打折,继而影响到整个证券市场的诚信。
事实上,在上市公司高管炒股的背后,都或多或少存在着“猫腻”。据来自上证所的数据显示,某些上市公司的高管能够非常“精准”地将股票买在低位、卖在高位;或者卖出后股价出现下跌,或者买进不久股价即大幅上涨。与一般投资者相比,这些高管无疑是股市中的“高手”,炒起股票来如有“神助”。
莫非这些高管们真的个个都是投资高手?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其中原因,不言自明。
高管们的违规行为显然与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相悖。作为市场中的一员,上市公司高管本须与其他投资者处于同一起跑线上。
毫无疑问,仅仅简单地没收其违法所得并不能解决问题。从维护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以及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出发,加强对高管们炒股的监管、对违规者实施严惩是不可或缺的手段。
本文链接 http://www.nbd.com.cn/_NewShow.aspx?D_ID=60369
在广大中小投资者纷纷携资入市的同时,某些上市公司的高管也按捺不住了,也想从牛市中分得一杯羹。其实,作为上市公司高管,投资股票本无可厚非。但是,上市公司高管炒股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却不能不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君子爱才,要取之有道。如果通过非法途径自己买卖炒作自己公司的股票,那么,这样的违法行为不仅应该事前严管,事后还需严惩。
新《公司法》和《证券法》对上市公司高管买卖“自家”公司股票作出了相关规定。如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高管“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新《证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尽管如此,近期仍然有少数上市公司的高管频频跨越“红线”,或超比例转让所持有公司股份,或在六个月内出现进行短线交易的行为。此举一方面践踏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影响了证券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另一方面也直接导致上市公司以及高管本身在市场中的诚信形象打折,继而影响到整个证券市场的诚信。
事实上,在上市公司高管炒股的背后,都或多或少存在着“猫腻”。据来自上证所的数据显示,某些上市公司的高管能够非常“精准”地将股票买在低位、卖在高位;或者卖出后股价出现下跌,或者买进不久股价即大幅上涨。与一般投资者相比,这些高管无疑是股市中的“高手”,炒起股票来如有“神助”。
莫非这些高管们真的个个都是投资高手?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其中原因,不言自明。
高管们的违规行为显然与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相悖。作为市场中的一员,上市公司高管本须与其他投资者处于同一起跑线上。
毫无疑问,仅仅简单地没收其违法所得并不能解决问题。从维护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以及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出发,加强对高管们炒股的监管、对违规者实施严惩是不可或缺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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