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管理责任不能转嫁家长
(2011-02-03 21: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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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社政 |
网络游戏管理责任不能转嫁家长
近日,国家八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这是自去年6月3日文化部颁发《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以来又一个针对网游的“政府令”。通知下发几天来,一些媒体和机构对将网络游戏管理的责任转嫁家长及其毫无隐私的“监护行为”提出了质疑,支持者仅占40%。
家长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我国2007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从规定可以看出家长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主要是针对家庭环境,脱离了家庭环境,监护责任随着被监护人的“地点移动”而转移给了学校及其他社会组织。
社会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虽然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禁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但由于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活动场所绝大多数是在网吧,网吧经营者对未成年人从事网络游戏活动应负有主要“监护责任”。正因为此,文化部针对网络游戏及其运营管理和服务规范出台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网吧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规定所指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主要是网吧,“经营者”也就是网吧业主。
既然国家大法和部门行业法规对网络游戏管理及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已有明确规定,为什么还要施行“家长监护工程”呢?家长的“监护责任”也是法律赋予的,多个工程又能起到什么作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