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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公交凶手应当严惩

(2008-07-22 19:18:33)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事

    2008年7月21日,也就是昨天,云南省昆明市连续发生两起公交车爆炸事件。据新闻报道,造成2人当场,另有14人受伤。昆明警方已经认定,这是一起人为的爆炸破坏案件。警方原定当天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后临时取消,可能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结果。虽然具体案情尚不明了,但是,这起人为破坏事件,毫无疑问对社会造成很大的影响,究竟是谁干的?
    第一种判断:一人所为。
    第一次爆炸发生在上午7点多,有目击者称,一名矮个男子在公交车上留下一个黑色塑料袋,该男子下车后发生了爆炸。爆炸位置位于公交车前部,司机的后方,与该男子下车前坐的位置一致。因此,有理由怀疑,该矮个男子携带了爆炸物上车,将爆炸物留在车上后下车,然后引发爆炸。另有目击者称,在当天上午8点左右,另一辆公交车进站后,也是一名男子在公交车的后部留下一个黑色塑料袋,该男子下车后发生了爆炸。
    警方已经确认,两起爆炸使用的都是硝胺炸药,加上黑色塑料袋的统一外包装,因此,这两起爆炸有理由认为是有联系的,而不是独自孤立的事件。但是,目前不知道,根据目击者的描述,两名嫌疑男子的外貌特征是否一致。如果可以确定为同一嫌疑人,那么,大致可以判断该嫌疑人的作案过程。这名嫌疑人非常胆大,在第一次引爆之后,换乘交通工具,上了另一辆公交车,再次以相同的手段作案。
    但是,如果是同一人作案,有几个问题需要深入调查。一是时间问题。两次爆炸间隔的时间目前的报道不太精确,从30分钟到1个小时之间。如果能将间隔时间固定,那么,同一名嫌疑人在这个时间间隔内,如何转换作案地点,可以成为下一步的破案线索;二是路线问题。两起爆炸都在54路公交车上,第一起靠近市中心,第二起离开市中心。如果是一人所为,他很有可能连续两次作案后,离开昆明市,嫌疑人的这一行动路线,也可以成为下一步破案的线索;三是携带问题。如果爆炸物确实是放在黑色塑料袋内,嫌疑人携带应该比较明显,但也不排除他有其他外包装。第一次爆炸的目击者描述的嫌疑人,不知道下车时是否还携带了其他东西,如果有东西携带下车,就有可能是第二次爆炸使用的爆炸物。如果是空手下车,那么,嫌疑人应该在作案现场附近有藏匿第二次爆炸所需爆炸物的地点。但也有可能是第二种判断。
    第二种判断:多人所为。
    如果目击者对嫌疑人的外貌描述不相符合,如果时间间隔难以实现同一人两次作案的行动转移,那么,很可能是二人以上作案。从两次爆炸发生的地点来看,都是人员流动较大的地方,相信在这两个地点以及沿路,警方能够找到更多的目击者,这将有利于迅速缩小犯罪嫌疑人的范围。
    不管是一人所为,还是多人所为,作案动机都尚待查明。不管作案出于何种动机,这种针对公众的人为破坏事件,性质都是十分恶劣的,这种恶劣的破坏行为都是不得人心的。我们希望公安机关能够尽快破案,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震慑所有心怀不轨的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的安定。这种罪恶的破坏行为,必将把他们自己送上彻底毁灭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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