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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几遍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也就是网称的“P2P新规”,我就奇怪了,出台这个规定难道就是来为P2P平台推脱责任而制定的吗?
《暂行办法》大部分内容,不是象写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一样①②③落地有声,更象是在写一篇论文那样阐述问题,分清职责及责任。可以简单用三句话概括全文:
- P2P平台定义为信息沟通平台,不具备资金功能,不能过手借贷资金,不承担资金责任,不得承诺收益,非银行机构,仅需备案即可。
- P2P借贷应通过独立银行账户完成,出借人和借款人为其行为负全责。
- 监管部门各管一段,处罚依照其他已有法律法规。
按此规定,
- 对P2P平台几乎没有多大影响,只是要求剥离资金功能(还有180天缓冲期),功能有所弱化,风险完全释放,且如果曲线运作,也不能面临严格监管;
- 对借款人,有多个条款要求,但相关内容更多靠自律,未发现在资金使用过程中,由谁行驶监管人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 对出借人,风险完全自担。
今年以来,多次有机会参与P2P相关服务的咨询、分析,我都拒绝了。这是关系到钱的事,无论是P2P机构、行为、活动的内部管控流程,还是政府部门的监管流程,都应该很严格。但基本没有做到。从这个规定看,由于P2P平台和资金流动剥离,出借人风险有所较弱,但P2P平台几乎完全没有了风险,出借人责任实际更大了。
按此规定,避免了P2P平台直接裹资金跑路的风险,但资金仍处于“弱监管”状态,还未能避免P2P平台与借款人勾结。你还敢通过P2P平台放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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