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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广州日报》4月15日报道,东莞检察院公布近两年知识产权案调查报告。其中有这么一个产权案:“一家未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授权的电子厂,在20天的时间里,组装了近4万部知名品牌的山寨手机。今年2月10日,法院认定该电子厂的经营者宋某等三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来源:《无证电子厂20天产近4万部山寨机》)
大致案情如下:
- 从去年7月10日起,该电子厂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和深圳一家数码公司达成协议组装某知名品牌手机。由深圳数码公司提供所有配件,电子厂进行组装,手机组装好后以每部7元的价格计算加工费。
- 直至去年7月31日止,宋某等人的电子厂共为深圳数码公司组装了近4万部手机,获得28万元加工费。
- 去年8月4日,凤岗公安分局接报案后前往电子厂进行检查,将宋某、董某华、陈某胜三人抓获。
- 去年9月9
日,东莞市第三市区院侦监科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宋某三人。 - 今年2月10日,法院认定宋某三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三人都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该电子厂只接受来料组装,组装了近4万部手机,获得28万元加工费。结果是三人都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我没有认真研究过相关法律,不过觉得此案仍有几个疑点:
1. 前提“未取得营业执照”与此案有多大关系?
2. 深圳那家数码公司提供了所有组装成山寨手机的配件,该数码公司受到了什么样的处罚?违反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究竟是这个数码公司,是代工的电子厂,还是两者都是?谁的职责更大一些?
3. 来料组装假冒名牌手机,可以理解为是“代工”名牌手机,该电子厂的问题是“假冒注册商标”,还是对配件提供者是否获得品牌授权监督不严?
4. 处罚应该是罚金,判刑,还是“罚金+判刑”?
5. 如果不考虑深圳那家数码公司,此案案情清晰明了,为何从逮捕到判刑,需要5个月的时间?
6. 电子厂的生产工人是否也应受罚?
7. 宋某、董某华、陈某胜犯罪行为完全相同?
8. 对这三个老板的量刑是否恰当,有没有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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