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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将(2006)海民初字第9553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部分内容传到了博客,并将地址传给了我(见http://w.org.cn/user1/4/archives/2006/1057.html),沈阳告张明(秦尘)一案终于告一段落。 结果和我预想的差不多,尤其是对张明的处罚和我预想的基本一样。除需要承担公证费和诉讼费,没有资金赔偿。 作为博客服务提供商(BSP)博客网几乎没有什么责任,可以说是BSP的一次胜利。不过个人认为,由于沈阳采用的证据公关时间和方式上限制,博客网能有这种结果,可以说是幸运。未来BSP仍需要继续加强对博客的管理,否则仍可能象另一个博客案件(教授告BSP)那样,成为被告并败诉。 事情已经过去了,希望张明(秦尘)不要再说什么“第一告第一”,赶快找回自己,做自己该做的事去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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