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领导带班下井的“另类”解读
(2010-09-20 16: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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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体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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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广西河池朝阳煤矿突击提拔了7名矿长助理下井带班,而包括矿长、副矿长在内的5名主要领导却稳坐在办公室里。突击提拔是为应付国务院要求煤矿和非煤矿山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的23号文件。(9月20日人民网)
7月份,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简称23号文),要求煤矿和非煤矿山要由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寄希望于下井的矿领导能起到安全生产的组织、监督作用,这也是矿难频发的软肋。而朝阳煤矿的“聪明”之举,着实令人啼笑皆非,把“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句民间调侃之语发挥到了极致。
“任命矿长助理”无疑是两全其美的“高招儿”。 “这7人提拔矿长助理后,待遇也提高了,并且全部脱产,主要是跟班盯岗”,说白了,这7人原本就是矿工或技术骨干,反正都得下井,如今,给一顶“乌纱帽”戴上,何乐而不为呢?矿领导心里盘算的是谁能替他们下井,至于上井后的行政事务也不必“劳驾”他们,如此一来,上级的要求也落实了,矿长们可以安心坐在办公室“谋大事”了。再者,万一发生事故追究责任,自己没领导责任,那些“助理”能否被追究责任都不好说,名不正言不顺啊!
据了解,8月25日由安监总局发布的《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中对矿领导的描述,未包含“矿长助理”这一职务。有关部门应尽快有个明确的解释,该明令禁止的坚决杜绝,否则,这种领导带班下井难免被“复制”,致使23号文形同虚设。
“突击提拔矿长助理”警示我们,安全生产并没有被基层煤矿真正重视起来。在日常的生产管理中,不是千方百计把政策制度落实好,而是挖空心思“钻空子”、“打擦边球”。这种心态,可以说是管理中的致命短板。其实在安全生产中,我们缺乏的不是制度,作为一个传统行业,各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应有尽有。关键是有些部门、领导,缺乏应有的安全责任感,制度“落空”,监督“失察”。
看来,没有制度万万不行,有了制度也并非万事大吉。思想上的问题不解决,不知道还会念出哪些“歪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