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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2011-07-13 13:16:41)
标签:

广东省

征地补偿标准

房产

分类: 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
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0年修订调整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06年7月25日我厅印发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2010年修订调整)

单位:万元/公顷

地区类别

耕 地

园 地

林 地

养殖水面

未利用地

一类

128.70

99.00

45.00

133.65

39.60

二类

97.50

75.00

34.20

101.25

30.00

三类

78.00

60.00

27.70

81.00

24.00

四类

70.20

54.00

25.00

72.90

21.60

五类

58.50

45.00

20.60

60.75

18.00

六类

52.65

40.50

18.60

54.70

16.20

七类

47.45

36.50

16.20

49.30

14.60

八类

40.30

31.00

14.85

41.85

12.40

九类

33.15

25.50

12.15

34.40

10.20

十类

30.20

23.25

10.80

31.40

9.30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使用说明
  
    一、《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征收集体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与《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同时使用。征收集体其它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需另计算。
    三、《分类表》没有列出的开发园区参照所在城镇或邻近城镇的标准执行。
    四、各地征地补偿不得低于《标准》。各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标准》和《分类表》,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制定本地区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标准》公布实施之前已报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的征地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原有关规定办理;《标准》公布之前已完成听证程序,征地补偿款已预付的征地项目,在《标准》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的,征地标准可按原有关规定办理。
    六、由于行政区域的调整或其他原因,个别村确实未达到所在镇的类别档次水平的,在上报征地材料时,应对上报的征地补偿标准说明理由,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七、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标准》和《分类表》适时进行调整更新。
    八、《标准》及《分类表》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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