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2011-05-18 14:11:12)| 标签: 土地增值税课税评估房地产估价 | 分类: 税务专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第八条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第九条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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