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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问题的复函

(2010-10-27 11:09:50)
标签:

土地管理法

农村村民

农村宅基地

北京市人民政府

房产

分类: 征收实务

关于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问题的复函

京国土房管集[2002]124号


海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你局《关于海淀区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的请示》(海国土房管字〔2002〕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1989年12月16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以下 简称《39号令》),虽未宣布废止,但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已经与《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相抵触,应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我市新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须待我市土地管理地方法规颁布后才能修订。 

    二、在我市土地管理地方法规颁布实施前,你局可以请示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 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依据中关村、海淀区、绿化隔离带等有关规划和用地管理政策,制定你区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由区人民政府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你区在研究制定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时,必须认真考虑以下问题:

    1.抓紧编制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分别报市 政府批准和报市国土房管局评审验收合格前不能批准宅基地新占用农用地。 

    2.农村村民宅基地必须符合市、区(县)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坚持“十分珍惜 、 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尽可能利用荒地、废弃地。要加大对旧村址和 “空心村”的整治和改造力度,积极盘活集体存量宅基地和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 地,严格限制占用农用地尤其是耕地和林地,严格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3.位于城市规划市区范围内的村镇,应按城市规划的要求并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批准,通过 统一集中建设村民住宅楼的途径解决农民住房问题;位于城市绿化隔离地区范围内的村镇, 应执行市委市政府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的有关规定;海淀行政辖区内的其他地区属于中关村发展区的村镇,应符合中关村发展区规划。 

    4.农民宅基地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执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农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和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在我市新的地方法规实施以前可以参照《39号令》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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