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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请宅基地

(2010-08-01 16:13:22)
标签:

北京

宅基地申请

房产

分类: 征收实务

北京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请宅基地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1997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第七条规定:村民申请建房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

2、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出卖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受理。

以下为申请宅基地实例:

 

 

2010年昌平区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结果一览表

(数据来源:http://210.75.211.5/columns/2452/5/218528.html

序号

申请人姓名

家庭

人口数

申请宅基地理由

规划批准文号

批准用地位置

批准用地面积(平方米)

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1

李**

8

已婚与父母、哥嫂同住

规昌函[2009]109号

马池口镇宏道村

166.52

2010年1月27日

京昌政地字[2010]1号

2

刘**

4

达到法定婚龄无房分居

规昌函[2009]109号

马池口镇丈头村

166.52

2010年1月27日

京昌政地字[2010]1号

3

杜**

2

离异后无房

规昌函[2009]109号

马池口镇北小营村

166.6

2010年1月27日

京昌政地字[2010]1号

4

杜**

4

无房

规昌函[2009]109号

马池口镇北小营村

166.6

2010年1月27日

京昌政地字[2010]1号

5

荣**

5

与父母、兄弟同住,已婚无住房

规昌函[2009]182号

北七家镇北七家村

165.00

2010年2月1日

京昌政地字[2010]2号

6

丁**

6

家庭人口多,兄弟共同居住

规昌函[2009]121号

沙河镇老牛湾村

166.74

2010 210

京昌政地字[2010]3号

7

丁**

6

与父母、兄弟同住,已婚无房分居

规昌函[2009]121号

沙河镇老牛湾村

166.74

2010 210

京昌政地字[2010]3号

8

丁**

3

村庄规划搬迁

规昌函[2009]121号

沙河镇老牛湾村

166.74

2010 210

京昌政地字[2010]3号

 

(备注:为保护个人隐私,以上真实姓名用“*”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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