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可以停止拆迁执行?
(2010-01-06 12:48:29)
标签:
房屋拆迁裁决诉讼停止执行房产 |
分类: 征收实务 |
什么情况下可以停止拆迁执行?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15条,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经当事人申请,由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被拆迁人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拆迁人已向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已向房屋承租人提供房屋的,依法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可见,在裁决阶段,如果拆迁人未向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未向房屋承租人提供房屋,则应当停止拆迁的执行。
前一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后一篇:“三定三限三结合”定向安置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