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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免征土地增值税

(2009-12-21 15:54:01)
标签:

土地增值税

拆迁补偿

免税

房产

分类: 税务专栏

                拆迁补偿款免征土地增值税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38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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