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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业主大会会议制度设计,其实并没有给业主们合理、足够的选择权,而每次几乎都是“对业主委员会的选择做信任投票”。通过了,就是同意、信任业委会的选择;不通过,就是不同意、不信任业委会做出的选择。
业委会只能提交一个业委会选择后的结果给大家表决,而不可能就一个事情的2个以上的选择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因此,业委会在每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事项的设计时,应该更多的把表决事项产生过程公开给全体业主,甚至请业主们来参与业委会的选择过程。这样,才可能产生业主们普遍了解的、业委会做出的选择的情况,利于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通过。
如果相反,业委会偷偷暗箱决定,无论是好心还是恶意,越来越理性、认真、聪明的业主们,会“用脚投票”的。这样,业主大会就无法做出对业委会提交的议题通过的决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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