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制度关住企业失信的“野马”
(2014-09-30 08: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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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深圳特区报“思与辩”访谈之五,刊于30日
用制度关住企业失信的“野马”(主持人 尹传刚)
引子:
近 些年来,企业失德、失信行为像一匹脱缰的野马,冲击着社会底线,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在我们身边,缺失诚信的事情时有发生:虚假广告横行天下,劣质商品充斥 市场,“豆腐渣”工程造成人间悲剧……即将自10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即旨在大幅度提高企业违法失信成本,建立违法失信“黑名单”和行 业禁入制度,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这样的制度设计有何意义?如何保证执行到位?在惩戒不诚信企业方面,国外有哪些做法可资借鉴? 本期“思与辨”进行探讨。
■ 主持人: 尹传刚(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嘉 宾: 李长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经济学博士后)
张敬伟 (察哈尔学会研究员,香港天大研究院特邀研究员)
刘国强(四川外国语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
以制度的力量培育诚信自觉,用制度的笼子关住失信行为
主持人:一个国家或地区,其发展的质量与速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社会信用机制的运行情况。你们如何看待《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提出的要建立企业违法失信的“黑名单”和行业禁入制度,它的施行有何意义?
张 敬伟:如何提高企业的自我约束力,提高诚信度,不仅关系到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更关系到消费者权益的维护。近年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投资融资欺诈、 企业虚假报表、暗箱操作等企业失信现象,正越来越多地引起人们的关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就是一部提高企业失信成本,让失信者付出代价的法规。
黑名单+曝光+处罚+市场禁入,这样的制度设计能让不守诚信者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声誉双双受损,运用得宜,可有效消弭不诚信市场主体的侥幸心理,禁绝不诚信行为。通过威慑、倒逼和引导,促使企业主体诚信经营,合法经营。
李 长安:当前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失信已成为最为突出、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市场经济说到底就是信用经济、契约经济,市场主体的信用缺失必将造成市场 经济的恶性发展,从而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长期以来,企业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甚至弄虚作假的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 一个“毒瘤”。据商务部统计,我国企业每年因拖欠款、违约、侵权、虚假信息等失信现象造成的损失就高达6000亿元以上。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建立企业 违法失信的“黑名单”和行业禁入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以制度的力量培育诚信自觉,用制度的笼子关住失信行为。
刘国强:“黑名单”制度和行业禁入制度,其目的是树立监管权威,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是推进政府简政放权的重大举措,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将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
黑名单制度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于一体,推动政府各相关机构之间联动,调动社会各方力量,让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社会共治,市场监管事半功倍。
建立抽查制度,强化地方政府信用构建
主持人:好的法律法规,如果无法在法治实践中发挥效力,达到立法目的,也就失去了意义。“黑名单”和“市场禁入”制度,执行到位才是根本。对此,你们有何好建议?
李 长安: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信息的公开和透明是保证企业诚信守法的先决条件,特别是对企业受过的处罚、违法违纪等信息,也需强制向社会公 开。可将企业的失信与银行信贷、经营资质等级等相挂钩,构筑全方位的失信惩戒体系。对企业失信行为的严厉打击,客观上就是对企业诚信经营的一种褒奖。
还可建立抽查制度,政府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建立举报制度,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政府部门若未充分履行职责,可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张 敬伟:各负其责,且形成信息共享。各部门根据监管职责,只要发现不诚信企业,就应将其拉黑并输入不诚信企业信息平台,并公之于众,让其在市场中没有生存空 间。现在最大的问题是,监管部门之间习惯于“各扫门前雪”,以至于给了不诚信企业转换身份的机会。实现监管链条间的无断档和无阻滞,还要有一个国家层面的 企业诚信管理系统和数据平台才行。
黑名单制度同样要明确政府权力边界,谁有权拟定黑名单,拟定黑名单的程序怎么样,其执行过程和结果的透明 公开等等,都需要规范。与此同时,改变地方政绩考核,强化地方政府信用构建,也是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前提。如果地方政府出于政绩考虑,对失信纳税大户和明 星企业百般包容,黑名单制度非但不能成为有效的市场监管手段,相反,会成为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的一只隐形之手。
刘国强:应该制定明确、统一的处罚标准;要有完善的质证和处罚程序,处罚过程应公开透明;要建立长效机制,不能开始抓得严,以后越来越松懈。
健全法制,严密监管,重罚立信
主持人:在对失信企业治理和确保企业诚信经营方面,国外有哪些做法可为我们所借鉴?
张敬伟:西方诚信体制,实践了百余年,从法制到法治,从监督到自律,已经形成了全民诚信的常态。
西 方的经验无非有三点,一是法制健全、监管严密和自律到位;二是重罚立信,让企业忌惮于失信所要付出的高昂成本而不敢不诚信,譬如美国政府就曾在一场诉讼中 要求对美国烟草公司误导民众的失信行为,处以2800亿美元的罚款。不仅美国,整个西方国家都实行重罚立信的原则;三是征信制度涵盖社会各方面。这样,诚 信机制就慢慢形成了,并覆盖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
李长安:概括起来,发达国家的做法包括快、准、狠三个方面。快,就是对企业失信行为及时 发现,快速处置,尽量做到不犹豫拖延,这样做有助于及时消除公众的质疑,也有利于利益相关者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更大的损失和伤害;准,就是准确分辨失信的 企业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对已经或潜在的负面影响尽量作出客观科学的估计和预测,这对于责任的认定至关重要;狠,就是对失信企业和主要责任人重罚,绝不姑息 养奸,天价罚单展示了其维护市场诚信的法律权威和坚定决心。这些都值得我们认真借鉴。
刘国强:国外的经验,最根本的一点,就是建立了完善、 有序的市场经济制度。它们对失信企业的惩罚措施都是非常严厉的,相关法律规范也十分繁琐。在美国,有关诚信方面的法律有十多部,对不同方面、不同环节的信 用要求都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还制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如对造假,在美国可以最高处罚500万美金,加上10年有期徒刑。欧盟国家一旦发现企业有造假或 偷税漏税行为,不但企业可能被查封,企业主还将面临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