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昨22日表示,我国将尽快建立器官捐献体系,并承诺在3-5年内彻底改变主要依靠死囚来获得移植器官的畸形方式。
(3月23日《京华时报》)
捐献器官,自觉自愿,是第一原则,如此才契合情理法。不过,情与理是很难评价的,容易加入个人主观因素,而带来问题。只有通过立法,形成制度,才能使捐献器官行为充满理性和有序操作,从而避免道德化评价的滋扰。遗憾的是,直到今年,鼓励人们逝世后自愿捐献器官才纳入立法计划。因此,建立器官捐献的制度体系,还有待时日。
尽管如此,承认死囚捐献器官是畸形,还是时代的进步。虽然,只要死囚对于器官捐献属于自觉自愿,这样的捐献似乎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死囚的特殊身份,外人或第三方很难确认其自愿是否属实。而这,也是国际社会对中国死囚捐献器官颇多争议乃至批评的主因。更重要的是,死囚不仅仅是生命权的丧失,还有终身政治权利的剥夺,在这样的“权利”语境下,死囚的自愿原则也是打折扣、有瑕疵的。
既然中国有十几亿的公民,而且是法治国家。捐献器官自然应该走公开、透明的制度化管道,而不应该走畸形和争议的路径。立法是第一要务,制度化不能缓行,宣传教育跟进,才是正畸死囚器官捐献模式,打造制度化器官捐献的正道。
中国人口多,立法跟不上,器官移植的缺口大,这是事实。但是,拯救生命本身就是对权利的至上尊重,权利不仅是个生而有之的自然概念,也是一个道德概念,更是一个法治概念。用生命拯救生命,很伟大很感人很有爱心,没错;用带有折损权利嫌疑的方式拯救生命,譬如死囚的器官捐献,这样的拯救就是有问题的,被救的生命也背负着沉重的道德十字架。
因此,法治社会,苛求权利平等,尊重权利自主,是底线也是原则。不管是死囚还是公民,他们具体的生命权外延是不一样的,但其权利内涵并无二致,社会应该充分平等地尊重之。如果说,有完善的器官捐献立法,有细化和可监督的操作规程,死囚捐献器官也未尝不可。相反,没有制度体系作保障,即使是公民满怀爱心的器官自愿捐献,也难免让人纠结诘疑。道德化也好,自律性也罢,总不如他律规范理性客观,经得起更为广泛的社会化检验。
据统计,目前中国每年有150万人需要器官移植,但实际能够接受器官移植的不过万人。而这里面,还包括了死囚器官捐献。如此重大的器官缺口,只有唤醒自愿捐献器官的全民意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器官移植问题。而这,自然要靠立法先行,制度托底,及有效的宣传才行。
在制度缺位的情势下,死囚捐献器官的模式必须根绝。这个不存在所谓的缓冲器或过渡期,既然承认通过死囚获得移植器官是“畸形”方式,快点正畸就是,不必再等上3-5年。
生命的意义不在于活着,而在于尊严,有尊严的死和有尊严的活都很高尚。在法治空档期,是在争议中用死囚的器官延续少数人的生命,还是用高效的立法建立器官捐献体系以维护权利正义,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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