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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重罚食犬、猫肉者矫情伪善

(2010-01-27 07:5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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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我国首部“动物保护法”在征集意见过程中,有不少市民对“动物福利”提出质疑。对此,法律专家经过讨论,决定改变提法,起草“反虐待动物法”,4月份向相关部门提交专家建议稿。其中规定,违法食用犬、猫或者销售犬、猫肉,将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并责令具结悔过;对单位和组织处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1月26日《重庆晚报》)
    立法保护动物,没有人反对。但是怎么保护?保护什么?必须充分征求公共意见,进行足够的民意酝酿,而不能制造法学家们的闭门造车去炮制出法治文本条文,然后拿到权力机关去审议通过。如此立法,恐怕颁发执行时会遭争议乃至梗阻。以这部”动物保护法“为例,能够听取质疑,弃用“动物福利”说法是好的。可是,某些专家建议对食用犬、猫肉者予以重罚,则让人困惑难解:这条规定既缺乏足够的社情民意博弈,又充满了人性的伪善。
    从生物学的角度言,世界上的所有生物都处于相互联系的生物链中,构成了复杂的食物网。在这个网络中,物质和能量的流动维持着生态系统的平衡。说白了,人吃食各类动物,是自然规律,符合生物链的逻辑。猫和狗属于生物链上的一环,“吃与被吃”都是符合逻辑的。从理性的人类社会而言,法治、道德、情感使人摆脱了原始的动物属性,而多了悲天悯人的情怀。对人而言,“吃什么”就不仅仅是本能,还充满社会伦理色彩。尽管如此,除了某些宗教禁忌,人类食用某些动物和动物食品依然是合法合理的。
    凭此一点,立法重罚食犬、狗肉者就不合法治理性和生态原则。既然是动物保护法,难道狗和猫的生命权就高于猪、牛、羊和其他动物?这显然悖谬了立法的平权原则。人们怀疑,由于西方国家对“犬”有特殊的喜爱,被称作“人类的朋友”,是被人类高看一眼的“宠物”。因此,在西方,食用狗肉是伦理禁忌。中国专家,对犬、猫的权利保护予以“特权”式关照,是不是有些东施效颦和媚外之嫌?
    不管喜欢与否,烹食狗肉在中国有着久远的历史传统,属于饮食文化的范畴。南方地区,也有食用猫肉的习惯。所以,立法保护动物,不能脱离这些文化传统。以韩国为例,1998年世界杯前,西方世界竭力批评韩国美食“狗肉汤”,但是韩国坚持本民族饮食文化的独特性。咱们如此立法,自毁文化传统,而又独独对犬、猫权利予以呵护,人性盲从和伪善的弱点毕现。
    更重要的是,如此立法建议,抛却的是以人文本的基本原则,而且没有领会动物保护的本真内涵。在我看来,生命平等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因为大自然的丰富多彩和生物链的落差关系,决定了生命生存的法则是残酷的,是“吃与被吃”的现实关系。在此逻辑下,佛教意义上的“不杀生”,是人类对待动物的最理性状态。但是在俗世生态中,动物保护的要义在于,不是立法斩断“吃与被吃”的生物链,而是不能虐待动物、宰杀动物时不能让动物感到痛苦。因此,立法保护动物,应该着重于以下层面:一是明确法律条文和实施细则,禁止人类对豢养的动物和宠物进行虐待和遗弃,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明确肉食性动物宰杀规范,使动物免受精神和肉体痛苦。
    如此,才是对动物真正的保护。那阿狗、阿猫说事,那是小善和伪善,不足道也。
      
本文刊于1月27日西安晚报、时代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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