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定于2009年5月26日(星期二)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根据《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是故意犯罪,构成共犯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前提的。所以对于明星的代言行为,如果他是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符合《刑法》规定,作为共犯处理是可以的,但是这个前提很重要。(5月26日《新华社》)
明星们代言可要小心了,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如果明星明知是假药仍代言将被视作故意制售假伪药品犯罪的共犯,是要接受刑罚、坐牢的。这个刑罚紧箍咒来得迟滞了一些,但还算是亡羊补牢。毕竟,被无良商人为绑架,为高额广告费而诱惑的明星们实在是太多了。从近年来曝光的明星看,不论是三流演员还是一线明星,只要有利可图,就会蜂拥而上。公众人物的良心、道德和社会公信力因之而沉沦。
讽刺的是,由于现行法律如《广告法》中并无约束明星代言的责任条款。因此,每一次明星虚假代言的事件发生,法律总是使不上力道,只能由社会公众用道德问责的方式向明星们呛声。但是每每明星们都是强词夺理,将虚假代言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虚假代言的明星们这么胆气,主要还是没有法治的惩戒去威慑。如果说像美国的法律那样,明确规定名言代言必须承担担保代言产品品质的真实性以及保证是代言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否则,就被课以重罚、坐牢和搭上终生的信用和道德声誉。纵然是天文数字的代言费,谁也不敢去以身试法。也正因为如此,好莱坞明星们选撷的代言品牌往往集中于名品汽车、知名时装和国际化妆品品牌等。他们不会为了蝇头小利去为自己不熟悉,品质不确定的产品去背书,这就是法治约束的效应。对于明星们而言,其显耀的社会知名度往往会使其权利具有一般公众所没有的溢出效应,因此需要更为严苛的他律手段去遏制其特权行为。
假药劣药害死人,代言假药劣药的明星当然也是害人的帮凶。以此为突破口给代言此类商品的明星以刑罚惩治,是找准了明星们虚假代言的罩门。至于“明知”的界定,很简单。问问明星是否代言产品的真实消费者,能否保证代言产品的本质。如果说明星们自己都不消费,还言之凿凿地广而告之,行为本身就证明了代言的“虚假”。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一看名人们声嘶力竭地为代言的产品吹喇叭抬轿子,就让人反感,就知道是被金钱蛊惑的托儿。
名人们就像《西游记》中的孙悟空,善根是有的,可惜野性难驯,总是不听话儿,一路野下去当然不能取得真经修成善果。根治名人虚假代言,就要像唐僧那样拿来观音菩萨的紧箍咒为己所用。在现实语境下,这个紧箍咒就是用法治规矩。
当然,如此司法解释的范围应该更大一些,不能止于代言假劣药品的明星,也不能止于假药劣药这一商品,明星们要对所有的代言产品都要担负其责。况且,司法解释不过是弥补法治不完善的补丁,往往左支右绌,最终还要靠完备的立法去规范明星们的代言行为。
除了给虚假代言的明星们戴上刑罚的紧箍咒,中国的明星们也要表现出有文化和高档次的星光品质来。看看知名的国际大牌明星,如代言香奈儿摩登COCO香水的代言人凯拉·奈特莉,她表现出来的是唯美的艺术意境,将其在《加勒比海盗》中不羁的个性和这款世界品牌香水的独一无二的高贵品质有机结合了起来,实现了野性和优雅的完美对接,根本看不出来是广告。再看我们的明星,或在性药广告中暧昧地性暗示,或为某种产品烟不由衷地叫好。这样的明星代言,即便产品质量没有瑕疵,也打折了广告所具有的文化审美。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