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昨日表示,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额,今年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的赔偿金为111.99元,比上年增加12.68元。国家统计局昨日公布,2008年全国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为111.99元,比上年增加12.68元。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这一标准执行。(4月10日《新京报》)
依照宪法和法律,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神圣不可侵犯,这是法治理性所在;按照常识,公民人身自由权是无价的,无法用量化的货币来予以等价置换和赔偿。但是理想归理想,现实是现实,在中国法治化的进程中,侵权公民人身自由的案例并不少见。因此,如此对具体的违法者予以惩戒外,通过国家赔偿的方式对被侵权者进行补偿和救济就成为事实的救济渠道。
就此而言,国家赔偿只是无奈和必要的救济,而非法治设定的目的,立法的终极理性还是要杜绝侵权行为。
然而遗憾的是,自1995年开始实施《国际赔偿法》以来,赔偿标准的过低就一直为社会各界所诟病。按照该法规定,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而我国职工收入水平一直徘徊于较低水平,过去数年平均下来月工资不过百元左右。照此数据,也就意味着侵权成本很低,而侵权者又往往掌控着权力和财力,如此低的侵权成本将会造成违法者的有恃无恐,无法体现国家赔偿法的威慑和权利救济。
在公众质疑之下,国家赔偿标准提高了12.68元,也就是说今年的侵权成本达到了111.99元。如此提高,不过是些许量化上的善意,还是次优的选择。因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成本依然很低,而且相当不公平。且不说“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是否能够反映职工收入的真实水平,关键是这个标准无论在内涵和外延上都不适于作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也就是说,在公民正常的人身自由状态下,每个公民都可能获得这样的收入标准。然而失去人身自由的公民,失去的不仅仅是这个标准的货币收入,还有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伤害,而这个伤害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除此之外,还有社会评价的降低。这些因素叠加起来,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损失是远远大于那个赔偿标准的。
生命无价,权利至上,人格平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常常在美国电影中看到,当一个人蒙受不白之冤而身陷囹圄时,当一个人的人身自由因为执法或司法者的疏失而遭受损害时,受害者最终得到的国家赔偿往往是天价的。不惟美国,成熟的法治国家莫不如是,因为通过立法途径将侵权成本提升至天价,在法治理性层面更符合人身自由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
因此,小幅提高人身自由侵权赔偿的标准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实现不了根本的法治正义。当务之急,是实现《国家赔偿法》大刀阔斧的修订,尤其是砍斫掉那条“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大幅增加侵权成本,让权利也变成不可打折的天价。试想,无端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十天,就要配上百万、千万,谁还敢去贸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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