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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退休年龄立法要充分尊重民意

(2009-01-16 07: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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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昨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德印向大会作常委会工作报告。据了解,此前备受关注的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中,关于女性55岁还是60岁退休的争论,有望在今年修订过程中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1月15日《新京报》)
    去年这个时候,北京法制办就曾就此问题透过网络征求意见。结果是,从网络媒体到现实世界,惹起了全国性的大讨论。这充分说明,妇女退休年龄的法治设定是个普遍性的妇女权益保障问题。
    集纳得来的民意大抵如是,一是人们认为妇女权益保护攸关所有女性,因而不能将退休年龄的法治设定仅仅局限于女干部和女性知识分子,而应扩大至所有女性工作者。否则,这一权益保护的平权待遇就失去了立法正义而异化为特权保护;二是也有人认为,在当前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无论男女都必须早退休,以便将更多的工作岗位让给年轻人;三是有人提议,可规定55岁退休,但可享受到延长5年的在岗待遇等等。
    显然,无论哪一种民意,背后都是显然的代表不同阶层和群体的利益冲动。这种充当反映着多维的民意表达,是原生态的民意博弈。对立法者而言,就是如何调和来自不同层面的利益诉求,尽量在利益博弈的棋盘上推演妥协,达成尽量中道令各方满意的法治文本来。
    不知道这个立法项目在修订草案送审稿中是否修订了争议最大的“应适当延长女性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女性高级知识分子的工作年限”的内容。如果没有,那就意味着去年的“网站意见”仅仅是对民意的投石问路,并未完全采纳,此番在人大审议必然再次带来激烈的争议。举行听证会,来自社会各方的民意相信会和去年的网络民意大同小异。如果是这样的话,这个立法项目是不是要依据民意进行适当调整?
    按照立法的基本原则,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征求民意的听证会,体现的是广泛的社会民主;人大的审议则是制度化的民主。在从社会民主升华为制度民主的过程中,立法项目从内容上应该充分体现这两种民主的演化过程。如果说征求民意的社会民主仅仅流于形式,制度性的民主也就无从谈起了。
    具体而言,该立法项目在去年已经经受了一次民意的考验,应该从立法文本的修订上体现出民意来。尤其是最核心的内容---“应适当延长女性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女性高级知识分子的工作年限”。这条不改,此立法项目就存在着难孚公意的根本瑕疵,因为立法在于权利保障的普适性而非选择性。而该立法恰恰选择职业和级别作为权利保障的载体,这就意味着大多数的女性劳动者丧失了若干年的工作权和其他权益。这不仅不公平,也违逆生活常识。因为普通的女性劳动者收入较少,整体的身体素质也好,更需要也更适应延迟退休。
    所以,该法要“立”起来,不仅是要通过听证会的方式广泛听取民意,更要尊重民意从原始的立法文本上大胆地去“破”。如果不“破”而“立”,民意不会答应;有“破”有“立”,即使时间拖得长了点,就像物权法,才不失为一部体现平权的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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