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有一种行政懒政叫校园“生死状”

(2008-10-16 06:24:44)
标签:

杂谈

本文刊发于10月16日东方早报
    
    新乡市原阳县教体局向全县师生印发了《中小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要求在校生家长签字,这项有着良好愿望且颇具“创意”的工作却遇尴尬,大多数家长和学生认为《协议书》内容“偏心眼儿”,部分家长将之视为“生死状”而拒签。(10月15日《东方今报》)
    《协定书》洋洋洒洒8页19条,设定了小学安全责任的约定。譬如第九条就规定:“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炮、玩锐刃钝器物等,一旦出现后果,由学生自己负责。”难怪被学生家长称为“生死状”。这样的“状子”让家长认可签署,当然不够现实。
    明知不可为而偏要为之,不仅是糊涂颟顸的懒政思维,也使这样的“生死状”充满了娱乐化的无厘头色彩。但是人命关天,攸关法治界定,一纸自以为是的“生死状”就能免除学校的责任?一个县的教育局出台这样的“生死状”,看似给当地的中小学校吃了一颗不必对学生安全担责的定心丸,其实不过是自欺欺人。
    须知,中小学生大抵都为未成年人,在家家长承担监护人之责,在校学校承担保护器安全的责任。学校承担的是无限还是有限责任,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已有明确规定。至于牵涉学生生命安全的民事责任认定,还有民法裁判。“生死状”既不合教育部管理规定,又和民法设定的权利义务不兼容。在此情势下,一个县级教育部愣是将校园安全责任推给学生家长,真是岂有此理。
    讽刺的是,即便是当地教育局也深知这样的“生死状”起不了什么作用,声称对未签字的学生也不会进行惩罚和歧视。又云:“是对家长起到宣传教育作用,督促他们重视孩子的安全教育。”既然如此,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教育局就应该采取合乎法、理、情的方式,和家长们探讨更为有效的校园安全责任机制化解校园安全风险。教育局以行政的倨傲,制作推卸责任的格式文本,当然是以霸王合同的方式强加于人。还有就是,既然这样的行政约定注定无效且引发公共诘问,教育主管部门还硬是推行,也是一种耗费行政资源罔顾行政后果的行为。
    因为一纸可笑的校园“生死状”,让当地教育局出足了洋相。但是,公众也不可紧盯该事件的无厘头效应,还应看到事件背后遮蔽的深层社会问题。近年来,校园安全事件屡屡出现在公共视野。但是在校园责任事故的认定上,由于可裁量的法律有空白,往往导致学校和家长对簿公堂而结果又都不满意的情况。虽然2002年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但是也充满瑕疵,一是法治层级不高,二是存在管理死角,如发生于学校和家庭之外的事故(如上学路上)认定难以认定。在此矛盾下,学校和家长都拼命撇清责任,导致了法治和道德的双重困惑,最终伤害的还是学生的权益。
    由此客观的社会参照,衍生校园“生死状”的可笑事就不难理解了。但是这样一厢情愿的懒政,不是积极地化解矛盾而是推卸责任和制造新的矛盾。
    化解这一矛盾,无论学校还是家长,都不该是推卸和转移责任,而应该积极承担和面对挑战。双方对孩子都有监管责任,也有普洒道德爱心的义务,用爱意构筑理解的桥梁,学校和家长才能给孩子提供全过程的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当然,法制和法治都要跟进,制度性约束也要完备,这是厘清双方责任的必然要求。有了法制规则,双方才不会扯皮。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