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劳动者权利:除了善意提醒,还要刚性保障

(2008-01-03 08:55:18)
标签:

时政评论

杂谈

1月3日西安晚报、山西晚报     
    今年元旦是全国休假办法修改后实施的第一个节假日。就劳动者广泛关注的节日加班费问题,劳动保障部门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今年起加班费计算基数将与往年不同。劳动者在今年元旦加班,当天加班费的具体计算方法为:以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2000元为例,则加班费基数为月工资的70%即1400元,除以20.83后,再乘以300%即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约为201.6元。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三倍工资”和在公休日加班的“两倍工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发放,“补休”还是“补钱”也不得随意。(1月2日《新京报》)
    新年伊始,25部法律法规开始实施,其中保障劳动者权利的法律法规就有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等。这意味着,举凡劳动者的工作权、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等有了明确而又刚性的法治保障。元旦新假,成为考验公共权力、企业主体是否执法到位和守法自律的关节点。尤其是没能休假而加班的劳动者,是否能够得到企业主体的3倍工资补偿,更成为民意关注的焦点。
    遗憾的是,相关的信息还没有统计出来,公众对于企业主体依法维护职工权益的做法还不得而知。劳动保障部门的“加班费提醒”来得及时,充满善意。起码做到了法制和法治的同步,使劳动者能够在第一时间知晓自己的权益受否被侵害,从而掌握了权利救济的主动。
    但仅有监管者的善意提醒是远远不够的。譬如加班费问题,对广大的企业事业单位而言,忽略其存在已经成为习惯,更多人将加班视作了道德化的个人奉献。此种情境,何谈法定假日的“3倍工资补偿”?这还不算,虽然全国休假办法已然实施,又有哪些企事业单位进行过全员培训和学习?对于广大的劳动者和企事业负责任而言,其实也只是从大众媒体上知晓此法的一鳞半爪而已。知法上缺乏系统性,又如何自觉守法?
    其他关于劳动保障的法律也莫不如是。这也成为当前中国社会法治难题的重要表现,即在有法可依的情势下,法律和执法者形成了对等的辨证关系,能够实现“有法可依”和“依法行政”的对接。但是对于广大的公众而言,对于法律的认知几乎隔膜,这就造成了法律预防效能的打折,只能确保法律解决权利义务纠纷的底线救济意义。这种次优的法治情景是和法治社会的诉求相差极远的。所以,普法、提高全民了解和熟悉法律是发至中国的短板。
    具体到25部法律中的四部保障劳动者权利的法律法规上,单凭法制条文是难以发挥维权效应的。劳动保障部门的善意提醒,也只是让广大的劳动者周知某一个具体的资方违法节点的事实,不可能知道违法行为的来龙去脉,对于如何维权,如何弥补和救济自己的权利亏损也是懵懵懂懂。而给予劳资双方强弱对比明显的主体关系,内中即无平等的契约关系可言。在此情形下,劳动保障部门的提醒在违规的资方看来就是没有意义的耳旁风。
    所以,在劳动保障部门的善意提醒之后,还要经过公共语境下的普法宣传,启蒙并激活劳资双方的守法意识,更重要的执法者在法治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权力的公共治理理性,以不间断、全过程的执行力将资方因为逐利而生的失范状态纳入法治强制状态之下,既要形成刚性保障机制。还以“三倍工资”为例,除了提醒,劳动保障部门应该在第一时间内公布没有让劳动者放假和不予工资补偿的企事业单位名单,然后以主动的执法介入,强制这些单位履行法律责任。此外,对不履行法律责任的当事人进行处罚。刚柔兼济,法治的善意理性才能表现出来。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