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题人员出错题、监考老师弄丢试卷……受害考生可以提出经济赔偿。9月1日起,《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开始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国家教育考试的地方立法。(8月30日《重庆晚报》)
纵览考试史,无论是古时科举抑或现代学校的考试,考生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不惟面临着考者的严苛监督,也被迫去完成考者的试题考验和煎熬。为了防止作弊,古代举子甚至会被迫光着身子蹩进尺方考室,形同囚禁;现代各级考试虽然少了古时的“禁闭”式,但事前防止考生作弊的各种禁令和威慑性惩罚,以及考试中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防止作弊还有事后对作弊者的惩罚一个都没有少。笔者绝非是替作弊者喊冤,但考生的权利确乎被弱化和扭曲了,考者与被考者的关系严重不平等。重庆出台的这部地方法规,我看具有标杆意义:一是平衡了考者与被考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最高层次的法治正义保障了考生的人格权和考试权;二是考试条例明确规定考生享有报名权、公平竞争权、知情权、申诉权、申请经济赔偿权。这给予考生在权利受损后通畅的权利救济渠道;三是对考者也是一种约束,平抑了考者膨胀的监考权,有助于形成考者和被考者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
但有法可依只是实现考生权利的第一步,考生在种种恼人的各类考试中能否切实维权还有待实践考验。一方面,就各类国家考试而言,由于攸关考生未来命运,当考生权利受损时如试题出错、监考老师的失职会毫不犹豫地依法维权,但是在程序上如何甄别试题的错误,如何判定监考老师的失责依然操于教育主管部门手中。如果没有中立的仲裁机构介入考生权利的裁判,教育主管部门裁判员运动员集于一身的尴尬难免会有护短之嫌。所以,仅有法规体系的制约而无“有法必依者”的配合,考生维权依旧是镜花水月。另一方面,在各学历层次的日常考试中,教者一般即为考者,教学间之间的关系是密切相熟的。如果这类考试出错题或监考者出现失误,学生怎么敢撕破面皮向老师维权和较真?现实生活绝非理性的法治语境,换上你我,也不会时时抡起法律的大棒去呵斥老师的“小节”。
尤为进者,这部法规在救济考生权利受损时的经济赔偿是抽象不具体的,而且要经历繁复的法治程序才能得偿。但是在处罚学生作弊时却是毫不手软。凡考生出现作弊,当次考试科目成绩无效,已被录取的要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作弊双方将被处以500元—5000元罚款;组织人员替人考试,将处以最高5万元罚款。而且,根据常识,确定考生是否作弊,仅仅依靠监考老师的现场裁定皆可实现。这种经济处罚上的不对等和程序上的繁简失当,凸显该法规依然存在着轻视考生权利,强化考生义务的传统思维。
人们更为担心的是,这部法规由于对考生作弊设定的处罚较为严苛,这部法规被考者肢解滥用的风险是存在的。如此一来,好端端的一部法规对考者丧失了约束意义而成为考者严律学生的工具。而这,是严重违逆立法本意的。
因此,一部充满善意的法规必须升华为实践正义方才符合法治精神,如果在实践中法走偏锋,造成权利更大的误伤。此法的内涵也就打折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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