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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不合权利规范的歧视性高招体检标准

(2007-03-01 08:19:09)

    昨天,记者从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得知,近期出台的2007年高招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高考体检标准作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和说明。患有某些疾病的考生,高校的有些专业可以不予录取;患有六类疾病的考生,高校还可以不予录取。这六类疾病如下: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3月1日《现代快报》)
    考生罹患上述病症,已是人生的不幸。对这些考生和家长而言,健康权的缺失更渴望得到平等教育权去弥补。可是,这部适用2007年的高招体检标准却将他们的大学梦想击得粉碎,他们及其家长将面临着双重的打击。感此,笔者觉得这样的体检标准是有违公平和平等原则的,严重损害了考生和高校之间平等主体地位。从而以剥夺考生教育权的强制性歧视使高校获取了功利主义的额外权利。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而,公民的教育权利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随意剥夺的,否则就是违宪。这个体检标准利用健康为接口剥夺考生的教育权,是以罔顾考生健康权的前提下作出的,不惟是陷入权利的悖论,而且是对考生双重权利的损害。而法治意义上的公民权利是个有机协调的系统,患病考生的权利缺失必然带来相关方的不当权利。就此歧视性的体检标准而言,获益最大的就是高校。因为高校可以理直气壮地将疾患考生拒之门外而减少了培养疾患生所担负的教育成本。高校并非世外桃源,如果没有公平法治的约束,其功利性也会发挥到极致。在疾患学生和健康学生的选择中,后者才更符合高校的利益。
    立法的原则向来就是在平等的基础上适当向弱者倾斜,这样才更能体现法治和德治的和谐。我们宪法也是秉承这一原则,如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而这纸体检标准不仅没有倾向弱势的人性关怀,甚至连疾患考生同健康考生入学的平等都摒弃掉了。就此而言,这样的标准是违逆法、理、情的,在法治中国不能有其存在的理由和空间。
    出现这样的体检标准并非偶然,而是某些行政公权不能正确对待权力和权利的关系所致,即习惯于将权力凌驾于权利之上。因而就造成了行政决策的过程缺乏问计于民的程序性,而将政策设计视为权力自我孵化的特权。故而这样的行政举措缺乏民意的全过程风险考验,因而这样的政策设计充满了不合法度和侵害权利的先天不足。就以这纸高招体检标准为例,在其出台的过程根本就没有征询过民众特别是疾患考生的意见,因而充满了暗箱操作的暧昧属性。更糟糕的是,这样的标准极有可能征求过高校的意见,更造成这纸标准的偏差。
    无可否认,设计这纸标准的机构或出于良好的初衷,但是在实践中却会造成了对疾患考生的歧视。因为这些考生是同健康考生和我们每一个人享有同等权利的平等主体。因而,对这部分弱势群体的不公正待遇,是对中国法治社会的伤害。值得一提的是,权力的随意性不除,每个人的合法权利都有随时被侵害的可能。
    平权不是沉睡于法律典籍中的字眼,更非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体现在权力对待权利的态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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