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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播“无耻广告”治标不治本

(2006-10-25 20:57:32)


从11月1日起,所有报刊一律不得再发布包含性病、癌症、人工流产等12类内容的医疗广告。近日,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工商总局紧急发出了上述通知,并提出7项禁止性规定。(10月24日《新京报》)
这是继今年8月1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文暂停播出药品、丰胸、减肥等五类产品电视购物节目之后针对纸质媒体广告采取的另一项重大举措。这次禁播的内容包括包含性病、癌症、人工流产等12类内容的医疗广告或格调低下广告,并提出禁止刊载含有淫秽、迷信、色情内容广告等7项禁止性规定。这些广告严重影响媒体公信力和污染社会风气,难逃“无耻广告”之嫌疑。因而,公权部门的作为可以理解,禁播“无耻广告”不仅有助于恢复媒体公信,亦可涤清社会政风,阻断虚假和精神污染的信息渠道。
然禁播的效果如何则要作后续的科学评估,也需要时间去评判。从电视媒体禁播药品和丰胸、减肥等五类产品广告的情况看,此类广告或转移阵地,走入纸媒或虚拟网络,或走入街头巷尾,甚至走入地下,其广而告之的效应并未得到彻底改善。至为要者,此类药品和产品依然风行于特定人群,消费渠道依然热卖。故禁播的效果窃以为是打问号的。禁播猛药延及报刊,禁播内容扩大至更为无耻的广告类别。治标不治本的趋势估计还会延续。别的不说,聪明的广告商和制造商会以对策应付政策的一贯手段变着法儿去打擦边球。如广告商应对电视禁播的手段是:企业违规操作,被查处后注销再注册,继续违规操作的恶性循环。而且,在电视画面和报刊等媒体“干净”的同时,这些“无耻广告”会不会转而成为城乡街道和公共建筑物上难以根除的“牛皮癣”?
因而,单纯的禁虽是立竿见影的猛药但未必是根治的良药。要消除“无耻广告”的虚假和无耻,还要靠公权部门的管理和媒体的社会责任。
就公权部门的管理而言,单靠措辞严厉的怒斥和通知是没有用的。关键是在审批、监管、检查和落实等方面要有严格的程序,同时要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的行政执法素养。至为要者,在出台法律条规之后,公权部门还要做到执法公平,执法监管的效果要有长效机制的保证,而不要陷入“运动型”监管或执法的漩涡。
对媒体而言,市场化乃是大多数媒体的选择,广告收入则是媒体生存的基础。在“无耻广告”的利诱和社会良心的抉择前,媒体除了严守法律还要充分自律。
更为重要的是,公权和媒体在一体严堵的同时,也要深挖滋生“无耻广告”的深刻社会根源,对症下药,堵疏结合才能奏效。就丰胸和减肥等药品和产品而言,乃是当代女性爱美极致的社会反应,全球使然。忽视这一潮流,是对女性权利的漠视。因而,窃以为合法、合格的丰胸和减肥药品、产品和虚假、夸大乃至损害人身健康的同类药品应该区别对待。所谓禁播难免有以偏概全的武断后果。
同理,此次禁播的12类内容的医疗广告也要仔细分析其背后的社会原因。如性病蔓延滋生、人工流产既有性开放因素的影响,也是性文明失范的表现。据中国疾控中心日前发布的数据显示,1985年,全国疾控部门统计的性病发病人数为0.58万;到2006年,这个数字已上升到150万。每年以18倍的速度递增。而由于性教育的缺失和心理上的原因,大部分病人选择到小珍所就医。这是导致无耻“老军医”和无耻性病广告的主因。同样,中国未婚先孕的青少年的性无知和性耻辱则是导致人工流产非法行医和虚假“无耻广告”的原因。至于癌症的医疗广告,更是利用人们有病乱投医的心理而产生。
上述种种现象,一方面需要公权部门和其他社会机构对公众进行相关的知识启蒙、教育,促使人们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各种隐私疾病或不治之症,另一方面则是正规的医疗机构推出合格有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用科学和理性去摒弃迷信和愚昧。在此情势下,合法的相关药品不仅不应该禁播,还应该大张旗鼓地去宣传。
总之,笔者在对禁播“无耻广告”表达支持的同时,也呼唤配套以更理性的治本举措并从根源着手去彻底消除“无耻广告”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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