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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何以难为?

(2006-07-10 06:45:11)
 
    见义勇为并非每次都以成功收场,有时给人带来更多的是辛酸和无奈。19岁的小伙王林(化名)听到有人落水时,一个猛子跳进河里救人,可这一下去再也没有上来。事后,王林的家属被通知来处理善后。但王林所在的服装厂并不承认王林舍己救人的行为,并且认为他在没有请假的情况下去救人是擅离岗位。 (7月9日,北京晨报)
    我们习常批评公众在面临紧急状态时缺乏见义勇为的冷漠和看客行为,以为这是公众缺乏人情和社会责任感。殊不知制约见义勇为的社会因素很多,这则新闻中见义勇为者王林的悲惨遭遇充分证明了这一点。王林见义勇为的后果是失去了生命,也没有被有关部门鉴定为见义勇为行为(截稿时止),更被其所在单位盖棺为“擅离岗位”,公众从这件事情得出的逻辑判断是:见义勇为丢了性命也得不到公正的说法,不值!对王林的家人而言,留下是无尽的伤痛和难以疗治的长久心理创伤。
  
    显然,为了逃避对见义勇为者的赔偿义务,企业显然选择了千夫所指。而类似的行为并不少见。在当前社会体制下,个人往往依附于工作单位才能生存和生活。如果所在单位缺乏社会责任和良知,员工们即便有见义勇为之心,也会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而三思后行。这种困扰或阻滞个人见义勇为社会因素如果成为普遍,社会风气自然绝少温情而多了冷漠,与之相生的则是社会秩序的混乱。
    人是社会动物,都有基本的法律和道德判断,但这些在人的脑海里都处于潜意识的外围。和人的利益紧密相关的是单位和自我的现实得失判断。应该说,任何单位都在形式上进行过法律和道德的宣讲和教育,但是从维护单位利益的情势下,单位更多用内部制度和工作纪律对职工进行严苛的规范。我们也都有过被告知在社会上少惹是非和少管闲事的“忠告”,而这又和公共道德和法律规范是背道而驰。当然,个人基于自我生命价值和利益的判断也往往将单位的“忠告”视作逃避道德和法律责任的挡箭牌。
    笔者以为,仅有抽象的见义勇为宣传和媒体报道是不够的。除了国家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足够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外,关键是见义勇为者的单位要充分肯定和鼓励自己员工的行为,让见义勇为者和其家属没有物质和精神上的后顾之忧。当然,单位在为员工做好精神鼓励和物质后盾的同时,其可能遭受的人员和经济损失也应该有社会予以合理的补偿,因为整个社会都是见义勇为的受益者。可见,走出制约见义勇为社会因素困局的根本出路还在于形成一种让公众乐于见义勇为的社会机制。
    就事论事,这家企业的做法实属不智。其一,是否见义勇为行为要有公安部门来鉴定,企业没有权利随意评判;其二,以擅离岗位”来解释不合情理。在人的生命遭遇死亡威胁时,最重要的就是挽救生命,这是基本常识。试想,如果被救的是老板本人或老板亲属,他还会以抱怨王林“擅离岗位”?其三,企业担负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两方面的责任,王林的行为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公众形象。而从企业的作为看,是罔顾社会形象而过分偏重经济效益,因为一旦承认王林的见义勇为行为,企业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其四,企业行为必然导致公众和舆论的谴责,企业声誉会一落千丈,甚至会因之破产。
    最好的解决办法是,有关方面尽快对王林的行为作出是否见义勇为的鉴定,国家、社会和企业按照规定办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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