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查处卖淫嫖娼活动,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省公安厅根据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台了“关于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今天起正式实施。(6月1日,扬子晚报)
按照这个指导意见,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以及以口淫、手淫等方式初次卖淫嫖娼等情形,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除此外,还规定对卖淫嫖娼者收容和劳动教养的几种情形。江苏公安部门的这一举措甫一公布,即引发激烈争议。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对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以及以口淫、手淫等方式初次卖淫嫖娼等情形,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上。
赞同者认为,自古笑贫不笑娼,生活所迫,总的生存下去呀,从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来讲,它们是不可比的。认为江苏公安出台的是良法,是人性化的表现。反对者则表示,这样会使得卖淫女更加放肆的,因为谁也不能保证她们是为生计所迫,甚至会成为卖淫女逃避处罚的手段。更为重要的是,在当今中国,只要勤奋一点,不愁找不到养家糊口的工作。所谓为生计所迫只不过是借口而已。
客观而言,如果人们单纯紧盯“卖淫嫖娼”四个字,整个的思想充溢的以及视野里呈现的都是一个“淫”字,道德的偏见会使我们的判断力失衡。罔故中国社会存在着卖淫嫖娼的丑恶现象是自欺欺人,将这种丑恶现象公开化西方化更不符合中国国情,以罚代型,严刑峻法也未必能够使卖淫嫖娼的丑恶现象根绝之。更何况,在卖淫女中,也不可能全部是自愿为娼。看看媒体的报道就会知道,卖淫女中既有被黑恶势力比良为娼的也有为生计所迫的。
既然如此,在对卖淫嫖娼者进行处罚时就要分个轻重缓急,不能简单化地一刀切。指导意见既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又实事求是地照顾到了部分卖淫女的实际情况,充满着人性化的色彩,不啻为两全其美的良法。
国人习惯于以僵化的二元判断思维加以情绪化的道德区隔:非黑即白,非对即错。事实是,中国社会已经多元,无论你承认与否,存在的虽不能说都是合理的,但你不能漠视存在。卖淫女这一群体存在即属此列,依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同时更不能忽视她们作为公民的权力和对其人格的尊重,这是现代文明法治社会的普世原则。
或许江苏出台的指导意见在对如何认定卖淫女属于“被迫”和“初犯”上存在瑕疵,但凭籍立法者善意的初衷和对弱势群体权益细节的关怀却值得称赞和推广。
更为重要的是,当警方的整体执法素质有待提高,以罚代刑比较普遍的情势下,指导意见无疑具有纠偏作用。忽视江苏警方规范警方执法的苦心和对弱势群体的善意,而简单发泄道德情绪显然不够理性。简言之,指导意见是合乎情理的良法。
深远的意义是,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江苏警方出台的指导意见对其他地区亦有借鉴意义,也吻合政治文明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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