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强奸幼女,其罪可诛?
(2009-08-04 12: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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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水杂谈 |
分类: 杂谈:鸿观世界 |
作者:鸿水
两件事儿促使我写这篇评论。
一是:四川宜宾嫖宿幼女局长因强奸罪一审被判10年,而在这之前,警方曾认定其不知学生未满14岁不构成犯罪,引发质疑,如果不是舆论监督的介入,该局长能得10刑否?这里需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另外一个是:上海某医院,一14岁女孩就医时被医生强奸。
首先说说嫖宿幼女罪,之前引起社会关注的是贵州习水县多名公职人员涉嫌嫖宿年幼女生。当时因为是否定性为“嫖宿幼女罪”还是“强奸幼女罪”而引发争议。而这个争议的起点就是因为法院在其犯罪定性方面让人不解。本说要严惩却选择了“嫖宿幼女罪”。因为:根据《刑法》规定,嫖宿幼女罪量刑起点是五年,最高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最高是二十年,而“强奸幼女罪”虽然量刑起点是三年,但是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四川宜宾嫖宿幼女局长最终被定性为“强奸幼女罪”,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就卢玉敏强奸幼女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卢玉敏、牟琼、牟思亭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卢玉敏被判刑10年。我觉得从司法定性方面该法院作出了正确定性,但对其量刑太低,只判了10年。但相对于早期警方认定的“不构成犯罪”,显然差距太大。
关于“强奸幼女罪”之前也有同类案件的判决,比如:2008年6月10日,新密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医生强奸11岁女病人的刑事案件,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张任杰有期徒刑7年。
目前,涉嫌强奸14岁女孩的医生已经被捕。对于这类案件法律是予以严惩的,但是为什么这样的案子屡屡发生,我觉得是惩罚的力度不够。
如果撤销“嫖宿幼女罪”,此类案件均以“强奸幼女罪”的最高刑罚惩罚,或者至少是无期徒刑,我想,全国各地的“嫖宿幼女”以及“强奸幼女”的案件、现象就不会如雨后春笋这么生气盎然。
特别是官员,手中有公权力的人,不管是“嫖宿幼女”还是“强奸幼女”都应该以“强奸幼女罪”的最高刑罚判决,处以极刑。因为官员涉及此类案件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更大,因为有公权力且容易寻求公权力庇护。就像四川宜宾强奸幼女的局长一样,为什么早期会被警方认定“不构成犯罪”,现在又被判十年呢?这里面的弹性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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