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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核准权收回持久性的质疑

(2005-10-27 14:47:16)

死刑核准权收回持久性的质疑

    /吴木銮

最高法院终于要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了,这是一件大好事。(20051026日新华社北京电)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人民法院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绝对不允许出错。为确保死刑的正确适用,我国刑诉法专门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要求所有死刑立即执行案件都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这项法律规定没有落实到位,尚有部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授权高级法院核准。

   作为法律的科班生,我读到此,油然而生一种悲哀感。法院系统本应是正义的象征,守法的模范,而居然到现在,却可以找各种借口,籍各种原因,不去落实全国人大通过的刑事诉讼大法。关系到许许多多被告人生命的问题,“这项法律规定没有落实到位”就说得那么轻描淡写。

 追根溯源,死刑核准权下放是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因社会急剧转型所引发的高犯罪现象,“严打”开始被作为对付犯罪的一个特殊手段。而在“严打”期间,死刑案件增多,行使死刑核准权的最高法院终于不堪重负,不得已采取了与高级法院分权的方案,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放火、投毒、贩毒等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下放给高级法院。至后,除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涉及港澳台和外国人犯罪的死刑案件等,其他死刑案件都没有真正得到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

1996年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的大事件,该法律明确要求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在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死刑核准权名义上回归到最高法院。而19979月,最高法院再次以“通知”的形式下放死刑核准权。算上这次要收回核准权,是第二次了。因此,我认为,这是反反复复、举棋不定的举动,并不能保证哪一天最高法院不再次下放呢,因为有现实的因素摆在那儿。

各省的高级人民法院最不愿意放权。毕竟刑事诉讼法修改都不能动摇他们手中的“生杀权力”,十几年的权力一朝收回,总有可能想出各种变通办法。而目前法院的审判还不是特别独立,各种压力还是可以很直接地传导给法官。当前,对于一些恶性案件,往往党委干预,媒体先判,因此从快处理的心理还会导致漫长的最高法院死刑核准最终无法把持。

是否不再有第三次死刑核准权收回?我不敢肯定。

 

新闻由头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5-10/26/content_3686965.htm

 

我的msn:fjfzwml@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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