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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0 07: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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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有关说明
法律顾问服务协议——地区行业自定收费标准
编著:梦多工作室
一、【常年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工作范围〗
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后,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立即开展工作。
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包括两大类:
1、是日常法律顾问中的涉及法律问题的事务,即不涉及纠纷、争议案件的法律事务:
▲「法律咨询、意见与建议」
▲「公司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的审查与模版制定」
▲「重大合同与商务谈判」
▲「劳动人事、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
▲「知识产权与技术」
▲「行政机关协调」
▲「冲突与纠纷的处理」
▲「员工法律培训与法律信息提供」
2、法律顾问单位的案件代理:
▲「诉讼案件代理」
▲「刑事案件辩护」
▲「仲裁案件代理」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仲裁代理」
▲「人事争议纠纷案件仲裁代理」
▲「非诉讼冲突与纠纷的代理」
▲「行政听证会代理」
▲「商务代理」
▲「其他案件的代理」
二、【常年法律顾问的服务方式】
〖服务方式〗
▲定期或不定期的办公方式
▲面对面的沟通式
▲电话咨询方式
▲方便文件修改的电子邮件方式
▲其他现代通讯联络方式
三、【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收费说明】
〖收费原则〗
1、一般日常法律事务的法律顾问劳动报酬已包括在聘用单位支付的法律顾问费用之中。
2、对于日常法律顾问法律事务中的部分服务项目,另行收费的有:
▲重大合同或合同标的金额较大的起草、制定、参与谈判;
▲商务代理;
▲出具法律意见书;
▲出具律师函;
▲律师出面协商为聘用单位收回款项;
▲法律事务的调查取证;
▲其他经与聘用单位协商另行收费的法律事务。
3、日常法律顾问法律事务中的部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详见【简要说明二】。
4、案件代理需要另行收费,原则上按8折从优收费,详见【简要说明二】。
〖收费标准说明〗
【简要说明一】 (1)“最低1.2万元/年”是指律师事务所针对一般中小型企业、个体企业、中介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协会团体以及个体工商户提供不定期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的收费起限。(2)对于担任大中型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机构等常年法律顾问费(不定期)应当不低于3万元/年。对于注册资本较高、开发运作项目总值上亿元人民币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上市公司以及选用定期服务方式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不低于5万元/年。
【简要说明二】 (1)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的民商诉讼案件按【协商收费】第1条标准八折优惠另行收取代理费。(2)若特殊情形下常年法律顾问费低于起限的,诉讼案件代理费按【协商收费】所列标准收取不予优惠。(3)律师代理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涉及金额在30万元 - 50万元以下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按总额的1.5%的比例支付律师劳动报酬;律师代理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的涉及金额在50万元 - 100万元以下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按总额的1% 的比例支付律师劳动报酬;对100万元以上(不包括1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按其总额的0.5%的比例支付律师劳动报酬;对1000万元以上(不包括1000万元)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按其总额的0.2% 的比例支付律师的劳动报酬。
【简要说明三】法律顾问费由律师事务所收取,禁止律师个人收费。
附:【协商收费】的部分项目
目前大多地区律师事务所收费仍采用协议收费,普遍收费通行(人民币):
1、民商案件或涉及财产案件、非诉讼民商案件的代理按争议标的额3 - 5%收费;
2、不涉及财产的民商案件、非诉讼案件代理按件1000 - 2000元起收费;
3、刑事辩护按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各3000元起收费,最高达五万元〖查阅有关说明〗;
【简要说明】
(1)根据民商案件纠纷简繁、代理难易、工作耗时长短、工作成本人力投入、主要工作地点(本地或外地)来决定收费的高低限。(2)新类型、特殊的、难度特大的民商案件可按争议标的10%
- 30%协商收取代理费。(3)虽涉及财产但争议标的额较小的,可按第2条(注:下一条)或争议标的额的10% -
20%收费。
【四、如何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一般程序:
▲了解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收费,与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进行考查性会谈。
▲交换对企业、业务基本情况、法律顾问服务的要求。
▲对于律师事务所提出的《聘请法律顾问合同》文本条款进行磋商。
▲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按《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向律师事务所支付顾问费。
▲受聘律师事务所收到聘请单位支付的顾问费后律师应当立即开展工作,《聘请法律顾问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的期限一般为壹年,第二年经协商一致后续签。
选择律师事务所或顾问律师应当注意的问题:
▲应重律师事务所信誉、律师的业务能力以及律师工作态度。
【简要说明】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是一个企业长期合作战略,而不是短期行为。因此应当将重点放在考查律师事务所信誉与律师能力方面下功夫。切忌奔律师名声去选择,不少的人具有历史遗留下来的“光环”,还有不少人具有广告式的炒作现实,而“光环”与“广告炒作”往往与事实、与实际不符,某些时候的结果是十分可怕的。不要选择万事拍胸脯的律师,更不要选择压价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
▲尽量避免在顾问费高低、如何支付上面久谈不决。
【简要说明】律师费用需要支付税收、事务所费用、社保费用、注册培训费用、其它可预见与不可预见费用后有余额才是律师劳动报酬,而前述主要费用占律师收费的50%
-
60%,甚至更高。以一个“最低1.2万元/年”顾问单位为例,乐观的话,律师个人大致可获得劳动报酬3000元/年,目前一个企业的一般员工年收入应当不低于1万元(成都市2004年市平工资为14638元),尚不包含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年度最低3000元的社保费用、住房公积金等,而企业聘请法律顾问实质上支付低级员工的费用聘请了一位高级职员,甚至法律顾问工作往往是不少企业高级职员也无法、无能力完成的工作,法律顾问为企业创造或挽回损失所形成的巨大效益就更不用说了。因此,成都地区法律顾问费是偏低的。
▲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会谈,一定要企业老总参加。
【简要说明】企业是什么样的状况,需要处理什么样的事务,企业老总是最清楚的,企业内的其他员工是无法做到的。且决定权在老总。切忌指派一个员工谈第一轮的作法,一般员工由于在这方面缺少经验与客观条件,无法应对诸多问题,只能反复在顾问费多寡上纠缠,对能否完成企业高级职员也无法达到的工作能力,往往在双方沟通上事倍功半,甚至会给企业造成失去一个最佳合作伙伴的结果。
▲最好不要采用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竞聘的方式。
【简要说明】律师服务属于中介服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与生产经营、项目招投标性质完全不同。律师服务业务属于知识密集与积累型服务,而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在不同的服务领域内差别极大,法律顾问除法律知识外,需要深厚的企业管理、社会经验、知识面功底,但采用竞聘方法对企业而言最大的好处是压价,却将高品质的法律顾问挡在门栏外,而国际上通行的对律师收费原则是限低不限高,借以防止不正当竞争的恶果,我国司法行政机关亦是如此。
企业潜在的法律危机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经营中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或已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如债务拖欠,合同诈骗,盲目担保,公司治理结构软化监督乏力,投资不作法律可行性论证,项目运作缺少法定决策程序,企业决策人治化,轻易挪用资金,难以识别保险单、票据、信用证诈骗,国际货物运输中的诈骗风险,国际投资与国际合作中引发的反垄断反倾销诉讼,重复引进技术,项目开发不作商标专利检索,项目合作及房地产业务中不审查土地合法性,不正当竞争给企业带来的身败名裂等等。
笔者领导的小企业法律风险实证研究课题组经过一年多对800个小企业发放问卷,收回有效问卷221份。问卷设计了27个问题,内容覆盖企业交易项目、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资信调查、财务分析、谈判签约、市场营销、项目担保、合同履行、帐款催收、司法证据保留等诸多业务环节和管理流程,基本可诊断出企业内部管理中的法律误区、盲点、法律管理上的缺失与漏洞。通过调研及分析问卷统计结果,课题组认为目前我国小企业法律风险仍然不可忽视:
一、目前我国小企业法律风险现状堪忧,发案率高,执行率低,企业涉诉极为普遍。221家企业中有198家近三年发生过法律诉讼,174家企业发生债务拖欠,得到足额赔偿的企业仅33家。多年来法律风险是企业多种经营风险中最被忽视的一种风险。高发案率、高败诉率、低执行率、打赢官司拿不到钱的困扰,给企业经营带来釜底抽薪的损失。
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漏洞与不完善是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制度根源。221家企业中已经制定有工作计划的企业仅35家,有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及综合合同管理机构的仅29家,有司法证据制度的企业仅57家,有工业产权管理制度的企业仅38家,2/3以上的企业存在防范法律风险的制度漏洞。
三、企业法律培训存在空白与缺失。近三年来经常做一般法律培训的企业仅40家,占有效问卷企业的18.1%;从未做一般培训的企业有48家,占21.7%。而专业法律培训情况更差。经常做专业法律培训的企业仅30家,从未做专业法律培训的企业有66家。
四、企业内部业务流程的不合规性成为影响企业法律风险的因素。如在与外商合资或项目合作中不做或很少做专利检索的企业有159家,不做或很少做商标审查企业的有132家,接受对方财产抵押时不做或很少做抵押财产合法性审查的有88家,接受对方保证合同时不审查或很少审查对方签约人是否有权签约的企业有154 家。上述不合规性直接引发商标、专利、抵押无效、土地转让纠纷的高发案率。
五、企业重大决策过程仍缺少法定程序。律师、法律顾问有重要地位并参与决策的企业仅56家,在投资和担保合同签署的程序方面必须由股东会、董事会或企业领导集体讨论的有108家,即所调查的企业中近一半企业在关于投资和担保这样重大问题上仍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厂长一人决定。
六、企业法律事务方面的开支与国际惯例有极大差距。所调查企业中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有148家,而在企业法律事务方面开支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仅 48家,法律事务开支在30万元以上的企业仅13家。按国际惯例企业法律事务方面的开支一般占到销售收入的1%。虽然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不可能完全按国际惯例衡量,但目前大多数小企业在法律事务方面的开支甚至连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一都不到,确实可以反映出这些企业对于法律事务的忽视或轻视。
国外企业发展的实践已经证明,小企业在内部管理、制度建设、资金财力、防范风险的能力方面更混乱更脆弱,小企业的法律风险较之大企业更多更普遍,其法律风险一旦从隐患发展成为现实损害,将严重损害企业的竞争力。因此,建议小企业在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应特别注意如下问题:
一、树立五大理念,即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意识;业务流程中的程序与规则意识;项目论证合法性审查意识;日后事后诉讼中举证的证据意识;借助法律专业人士外脑的把关意识。
二、建立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内部管理六大制度,即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全程信用管理体系;商标管理及审查制度,在业务流程及项目合作中检索审查商标;专利管理及审查制度,业务流程及项目合作中检索审查商标;担保审查制度,审查保证合同及担保财产的合法性;土地审查制度,项目合作中甄别违法用地;证据保全制度,保护证据,支持诉讼。
三、建立测评监控企业法律风险的指标体系。课题组在调研基础上针对企业一般业务流程和项目运作程序系统提出一套测评企业法律风险的指标体系,以供企业自我测评,或合作伙伴、交易对手、中介机构测评企业法律风险。该指标体系分为管理良好、危机征兆、需要整顿、危险预警、严重危机五个级别,在相关数据数理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建立企业法律风险评价模型,每一测评指标均含相应分值或权重因素,用以诊断识别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状态及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预警机制、排查制度和纠错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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