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票据律师仲伟:伪报票据丧失的三种手段
一、前手间因基础关系纠纷而申请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出票人或背书人(以下简称前手)将票据交付收款人或被背书人(以下简称后手)后,发现后手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为了阻止对后手付款,或者为了使后手转让票据的行为归于无效,或者为了使后手不能及时行使票据权利,从而使自己在基础关系纠纷中占据主动地位,遂谎称票据丧失,向付款人申请挂失止付或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这种情况比较多见。
二、犯罪分子利用已公示催告或除权票据骗取货物、贴现。在利用公示催告诈骗的案件中,一般都有一个串通好的后手,前手将票据转让于串通好的后手后,申请公示催告,待法院依法公告后,后手持处于公示催告期间的票据、甚至是法院已除权的票据骗取货物或申请贴现。因为在公示催告期间或法院除权后受让票据,受让人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所以,后手在骗取货物或申请贴现后,前手又可在法院除权判决后向付款人申请付款。
三、犯罪分子利用止付通知不能送达代理付款行的缺陷进行诈骗。不记载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代理付款行不确定,公示催告的止付通知无法送达代理付款行,无论是被骗的善意持票人提示付款,还是串通好的后手直接提示付款,代理付款行都有误付的可能性,而申请人(前手)又可依法院的除权判决要求付款行付款。
除了以上三种情况外,理论上也存在伪报人从未拥有过某票据,但通过某种方式获得了票面信息,而谎称票据丧失申请公示催告进行诈骗;或存在行为人为掩盖票据表面的某些瑕疵或信息而伪报票据丧失申请公示催告等。
济南票据律师仲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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