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击鼓申冤:本控告函抄送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全体成员!
(2013-06-01 20: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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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本人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李金星律师,与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原律师李庄担任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赵传永受贿一案辩护人,现对被告人赵传永被超期羁押一案提出该律师意见函。
赵传永受贿一案,原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2)845号起诉书于2012年8月16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1月5日要求撤回起诉,2012年11月13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以(2012)临兰刑初字第8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2012年11月22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又以临兰检刑诉(2012)1201号起诉书重新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辩护人提出,鉴于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后的重新起诉没有任何新事实新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兰山区人民法院不应当再受理赵传永受贿一案。但兰山区法院依然违法立案。
目前,该案重新起诉后,兰山区人民法院还没有开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本辩护人认为,赵传永受贿一案,明显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的情形,本案对于赵传永的羁押已经严重超出法定期限。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7日申请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该案审理期限3个月的理由是完全违法的。2013年2月16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该申请也是违法的。
即使按照上述延期审理,本案也已经于2013年5月22日审理期限届满。在没有改变管辖、补充侦查作出任何延期审理决定的情况下,兰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被告人赵传永构成严重违法超期羁押。
本辩护人已经先后多次郑重要求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立即对赵传永变更强制措施。对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兰山区人民法院上述违法行为,辩护人也多次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均石沉大海。今天,本辩护人继续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要求人民检察院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626条、627条规定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特此控告,请予以负责任的答复。
赵传永辩护人: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
二0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13953129678
抄送: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全体委员。
关于要求对于超期羁押的被告人
赵传永立即变更强制措施的律师意见函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本人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李金星律师,与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原律师李庄担任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赵传永受贿一案辩护人,现对被告人赵传永被超期羁押一案提出该律师意见函。
赵传永受贿一案,原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2)845号起诉书于2012年8月16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1月5日要求撤回起诉,2012年11月13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以(2012)临兰刑初字第8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2012年11月22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又以临兰检刑诉(2012)1201号起诉书重新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辩护人提出,鉴于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后的重新起诉没有任何新事实新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兰山区人民法院不应当再受理赵传永受贿一案。但兰山区法院依然违法立案。
目前,该案重新起诉后,兰山区人民法院还没有开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本辩护人认为,赵传永受贿一案,明显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的情形,本案对于赵传永的羁押已经严重超出法定期限。
本辩护人获悉,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7日申请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该案审理期限3个月理由是完全违法的。2013年2月16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批准该申请也是严重违法的。
即使按照上述延期审理,本案也已经于2013年5月22日审理期限届满。兰山区人民法院在没有作出任何延期审理决定的情况下,对本案被告人赵传永构成严重违法超期羁押。
本辩护人郑重要求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立即对赵传永变更强制措施。
赵传永辩护人: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
二0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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