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没资质的个人施工,发包方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30%责任案例
(2013-04-01 17:23:31)
标签:
杂谈 |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杨守友是否应当支付威铭达公司维修费及如何支付。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被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为无效,但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已经办理房产证,可以推定涉案房屋已经经过竣工验收。同时,一审经鉴定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且该质量问题系因杨守友施工的防水层部分卷材长边搭接宽度不够造成,因此,杨守友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屋面防水保修期内对涉案工程承担保修义务,但因杨守友没有施工资质,杨守友应向威铭达公司支付相应的维修费用。对于如何支付维修费,本院认为,威铭达公司明知杨守友作为个人无施工资质,但仍选任其承担施工工作,由此造成的质量问题,威铭达公司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酌情认定由威铭达公司承担30%的责任,即杨守友应按鉴定维修费数额的70%支付威铭达公司维修费182 119.78元。对于杨守友主张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本院认为,因威铭达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涉案工程仍在保修期内,故杨守友主张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对于杨守友主张维修费用过高的问题,本院认为,涉案工程屋面防水造价并不能作为认定本案屋面维修费用的依据,本案应采信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来认定杨守友应当承担的责任。综上,上诉人杨守友主张其不应该支付维修费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但一审法院对维修费责任承担的认定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