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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诊未履行正当程序未经当地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同意承担30%责任

(2013-04-01 07:40:41)
标签:

劳动争议

案例

杂谈

分类: 劳动争议

本院认为,生效的调解书已经确定关于盛彩弟因患癫痫病产生的有关待遇问题,待其新的鉴定结论作出后另行主张。现盛彩弟的鉴定结论已经认定其癫痫与原工伤有因果关系。故,盛彩弟依据上述民事调解书在本案中主张因患癫痫病而产生的相关待遇,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盛彩弟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因盛彩弟经工伤认定为无护理依赖,故其主张的陪护费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盛彩弟就治疗癫痫病花费医疗费73 456.18元、食宿费14 906.72元,因考虑到盛彩弟异地就诊并未履行正当程序,未经当地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同意,导致上述费用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显然,盛彩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其上述费用不能全部由蜜友公司承担,其也应承担一部分费用。本院结合案情,酌情认定蜜友公司承担上述费用的70%,即承担61 854.03元。因盛彩弟诉请的每月支付伤残津贴已经生效判决确认,根据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本院不予处理。综上,盛彩弟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原审判决处理欠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即墨市(2012)即民初字第3325号民事判决;

二、青岛蜜友鞋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盛彩弟工伤医疗待遇61 854.03元;

三、驳回盛彩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元,由青岛蜜友鞋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4元,盛彩弟负担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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