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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对信访答复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009-06-13 21:13:34)
标签:

法律

信访答复

行政诉讼

劳动行政部门

重庆

杂谈

作者:bxdd110

 

    五一了,总想写点什么。因为今天是一个群体的节日,加之最近看了志永的一篇博客故事,很震惊这个社会竟然培养出一群丧尽天良的人,完全不顾信访人员的死活,不惜一切代价的阻止信访。
自从知道中国有这么一大群信访人员,就一直关注他们的状况。在志永的中国信访调查报告中看着他们不断的在城市之间流浪,在城市的旮旯里露宿,躲避着围追堵截,找不到家的归属,就非常的痛心。所以,就站在法律的角度写点对信访的一点小看法,是否能够转变信访思维,走出信访误区,区分出法律问题和非法律问题,寻找法律问题的连接点,拿起法律的武器,用自己执着的信念,打好行政诉讼这一仗,还是要靠权利人自己把握。
自看到重复上访者以来,我就一直在想:信访答复是不是一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是,那么上访者就可以对信访答复提起行政诉讼。这样既可降低告御状的成本,也能使部分涉法信访行为转入审判的范围,减轻政府的接访压力。更能通过行政诉讼规范和约束政府的行政行为,将行政行为纳入法律考量范围。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地方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请求都作为信访处理,尽管这种分类是不正确的,但现实如此,所以,我们要研究这种将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影响的信访答复行为,是否属于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非常有必要。
国务院的《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该条款中将“投诉请求”列入了信访范围。但是否所有的“投诉请求”都属于信访范围呢?那种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的“投诉请求”是不是属于信访行为呢?个人认为:信访机构就那些对公民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投诉请求做出的答复,应当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范畴,是属于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
国务院的《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由此可见,信访工作机构具有行政职能,其作出信访答复应当履行行政职能。有可能存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
从国务院的《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来看,信访是针对(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务行为进行建议、批评、投诉而设置的。信访中包含了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也就包含了对行政行为的投诉请求,
举几个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例子(以后会逐渐的补充):
1、某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请求劳动行政部门履行行政职责,责令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行政部门在法律规定的处理期间届满后,不做出处理或者认为用人单位的行为不违法的,劳动者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某劳动者要求劳动行政部门公开用人单位不定时工作制审批的政府信息,以便自己通过这个信息决定是否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而相关职能部门在法律规定的处理期间届满后,不做出处理或者不公开这个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政府信息,劳动者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所以,信访人员在进入信访程序前后,都应当就自己的事项进行一定的法律分析评价。
以重庆某系统老职工要求政府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例,具体说明信访与行政诉讼之间的转换。
由于历史政策方面的原因,重庆某系统老职工被排斥在职工养老保险统筹之外,是否将这些人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属于政府管辖范围。于是,老职工依据《社会保险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提出对政府文件的合法性给与审查的请求。劳动行政部门按照信访对待,而不是作为一个法律层面的诉求对待,并作出了不能纳入的答复。这个答复因为影响到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所以,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而且是一个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老职工有权利向人民法院就该答复提起行政诉讼和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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