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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产评估准则全文二

(2017-09-14 21:30:39)
标签:

评估

分类: 财会

新评估准则目录:

中评协[2017]30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通知

中评协[2017]31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的通知

中评协[2017]32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的通知

中评协[2017]33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通知

中评协[2017]34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的通知

中评协[2017]35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的通知

中评协[2017]36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的通知

中评协[2017]37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的通知

中评协[2017]38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的通知

中评协[2017]39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的通知

中评协[2017]40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珠宝首饰》的通知

中评协[2017]41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森林资源资产》的通知

中评协[2017]42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通知

中评协[2017]42号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附件

中评协[2017]43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通知

中评协[2017]44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的通知

中评协[2017]45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的通知

中评协[2017]46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的通知

中评协[2017]47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评协[2017]48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评协[2017]49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评协[2017]50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评协[2017]51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评协[2017]52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评协[2017]53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评协[2017]54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的通知

中评协[2017]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对《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现予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7年9月8日

附件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 本准则所称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聘请专家个人协助工作、利用专业报告和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的行为。

聘请专家个人协助工作是指因涉及特殊专业知识和经验,聘请某一领域中具有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的个人协助工作,作为资产评估专业支持。

利用专业报告是指因涉及特殊专业知识和经验,利用某一领域中具有专门资质或者相关经验的机构所出具的专业报告,作为资产评估依据。

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要求,引用其他评估机构出具的单项资产评估报告,作为资产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

第三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聘请专家个人协助工作

第四 资产评估机构执行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特殊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个人提供协助时,可以聘请其协助工作。

第五 资产评估机构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的内容通常包括:

(一)对资产性能、先进性等的专业判断;(二)对特殊资产实物状况、技术状况和使用状况的判断;

(三)对特殊行业企业运营、市场状况等的判断;(四)资产评估过程中可能利用专家协助的其他工作。

第六 资产评估机构在聘请专家时,应当:

(一)综合考虑拟聘专家的专业特长、职称、专业资格、声望等因素,综合分析评判专家的专业能力;

(二)关注专家的独立性。通常,专家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存在关联关系,专家工作的独立性可能受到影响。

第七 资产评估机构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必要时应当征得委托人同意,并由资产评估机构与专家明确下列基本事项:

(一)工作的目标、范围和成果;

(二)工作成果的归属及预定用途;

(三)对信息保密的要求。

第八 资产评估机构聘请专家协助工作时,应当向专家介绍资产评估相关规定和评估业务相关情况,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第九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中记录聘请专家协助工作的情况以及专家工作成果。

第十 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因聘请专家协助工作而减轻或者免除法律责任。

第三章 利用专业报告

第十一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涉及特殊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利用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作为评估依据。

第十二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利用的专业报告,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获得,通常包括:

(一)公开发表的相关专业报告;

(二)已经正式出具的相关专业报告;

(三)专门聘请专业机构完成相关工作,并出具的相应专业报告。

第十三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利用的专业报告类型通常包括:

(一)对资产数量和实物状况的测定报告;

(二)需用特殊技术或者方法的相关测算报告;

(三)特殊资产清查,必要的技术鉴定或者检测报告;

(四)相关行业或者业务的分析判断报告;

(五)审计报告;

(六)针对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报告;

(七)对资产权属、相关文件和合同等的法律意见;

(八)评估过程中可能利用的其他专业资料。

第十四 资产评估机构聘请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报告时,应当:

(一)综合考虑专业机构的业务范围、执业资质、业绩、地位等因素,判断其所出具的专业报告作为评估依据的可靠性;

(二)关注专业机构的独立性。

第十五 资产评估机构聘请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报告,应当由资产评估机构与专业机构签署约定文件,明确下列基本事项:

(一)工作的目标、范围和成果;

(二)工作成果的归属及预定用途;

(三)对信息保密的要求。

第十六 资产评估机构聘请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报告,必要时应当征得委托人同意。

资产评估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聘请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报告,并要求所出具的专业报告满足资产评估业务的需要。

第十七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利用专业报告,通常应当关注以下事项:

(一)利用与资产评估同时开展相关工作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作为评估依据时,应当考虑其与资产评估的专业衔接关系;

(二)利用委托人提供的、资产评估前已经正式出具的专业报告作为评估依据时,应当判断其作为评估依据的时效性和可靠性;

(三)向专业机构介绍资产评估相关规定和资产评估业务相关情况,提出出具专业报告的具体要求。

第十八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利用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应当关注其披露的、对专业报告结论存在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九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将利用的专业报告作为工作底稿,必要时作为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第四章 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要求,确定是否引用以及如何引用相关单项资产评估报告。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与委托人事先约定。

第二十一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获取正式出具的单项资产评估报告,并全面理解单项资产评估报告以及相关附件。

第二十二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拟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的性质、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评估依据、参数选取、假设前提、使用限制等是否满足资产评估报告的引用要求;不满足资产评估报告引用要求的,不得引用。

第二十三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分析拟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结论,判断其对应的资产类型与资产评估的资产类型的一致性;分析是否存在相关负债,并予以恰当处理。

对于账面无记录的单项资产,应当考虑引用或者确认的资产类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分析是否存在相关负债,并予以恰当处理。

第二十四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拟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的相关备案审核文件资料,分析其可能对拟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对所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与账面价值的变动情况进行客观分析,不得发表超出自身执业能力和范围的评论意见。

第二十六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所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披露的特殊事项说明,判断其是否可以引用及其对资产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二十七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将所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作为工作底稿。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二十八 聘请专家个人协助工作作为资产评估专业支持,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说明聘请专家工作的内容。

第二十九 利用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作为资产评估依据,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专业机构名称、专业报告名称、专业报告编号以及出具日期;

(二)专业报告结论及其相关补充性或者解释性说明;

(三)其他需要披露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 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作为资产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名称、报告名称、报告编号、出具日期等;

(二)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数量、产权权属等;

(三)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方法、假设前提、使用限制以及相关事项;

(四)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五)其他需要披露的重要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 本准则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的通知》(中评协〔2012〕244 号)同时废止。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的通知

中评协[201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对《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现予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7年9月8日

附件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价值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企业价值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者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等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三 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四 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企业价值评估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企业价值评估业务。

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等。

第五 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

第六 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明确评估对象,合理使用评估假设,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恰当运用评估方法,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形成评估结论。

第七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对企业价值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验证。

因法律法规规定、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核查验证的事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中予以说明,分析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上述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三章 操作要求

第八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前,应当明确下列基本事项:

(一)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评估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评估目的;

(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五)价值类型;

(六)评估基准日;

(七)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八)评估假设;

(九)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九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委托事项和评估目的,与委托人协商明确评估对象。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评估对象包括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等。

第十 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恰当选择价值类型。企业价值评估中常见的价值类型有市场价值和投资价值。

第十一 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确定所需资料的清单并收集相关资料,通常包括:

(一)评估对象权益状况相关的协议、章程、股权证明等有关法律文件、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资产权属证明资料;

(二)被评估单位历史沿革、控制股东及股东持股比例、经营管理结构和产权架构资料;

(三)被评估单位的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及经营状况资料;

(四)被评估单位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和收益预测资料;

(五)评估对象、被评估单位以往的评估及交易资料;

(六)影响被评估单位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资料;

(七)被评估单位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资料;

(八)证券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市场的有关资料;

(九)可比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信息、股票价格或者股权交易价格等资料。

第十二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尽可能获取被评估单位和可比企业的审计报告,无论财务报表是否经过审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都应当根据所采用评估方法对财务报表的使用要求对其进行分析和判断,但对相关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评估基准日的财务状况和当期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发表专业意见并非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应当对所采用的被评估单位于评估基准日的资产及负债账面值的真实性进行分析和判断;采用收益法或者市场法评估,应当对所采用的被评估单位和可比企业财务指标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断。

第十三 采用收益法或者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可以根据评估对象、评估假设、价值类型等相关条件,在与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协商并获得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对被评估单位和可比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和必要的调整,以使评估中采用的财务数据以及相关参数适用、可比。

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分析和调整事项通常包括:

(一)财务报表编制基础;

(二)非经常性收入和支出;

(三)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及其相关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四 采用收益法或者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与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被评估单位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谨慎识别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并根据相关信息获得情况以及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确定是否单独评估。

第十五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知晓评估对象在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价值并不必然大于在清算前提下的价值。

如果相关当事人有权启动清算程序,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委托评估事项,分析评估对象在清算前提下价值大于在持续经营前提下价值的可能性。

第十六条 在对具有多种业务类型、涉及多种行业的企业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应当根据业务关联性界定业务单元,并根据被评估单位和业务单元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财务数据口径进行评估。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十七 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资产基础法)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第十八 对于适合采用不同评估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第十九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结合被评估单位的历史经营情况、未来收益可预测情况、所获取评估资料的充分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

第二十 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

第二十一 股利折现法是将预期股利进行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通常适用于缺乏控制权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评估。

股利折现法的预期股利一般应当体现市场参与者的通常预期,适用的价值类型通常为市场价值。

第二十二 现金流量折现法通常包括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和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被评估单位所处行业、经营模式、资本结构、发展趋势等,恰当选择现金流折现模型。

预测现金流量,既可以从市场参与者角度进行,也可以选择特定投资者的角度。在实际控制或者评估目的是为了获得实际控制权情形下,从特定投资者的角度预测现金流量时,适用的价值类型通常为投资价值。

第二十三 对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提供并保证合理性、合法性、完整性的未来收益预测资料,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与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讨论未来各种可能性,结合被评估单位的人力资源、技术水平、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历史业绩、发展趋势,考虑宏观经济因素、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分析未来收益预测资料与评估目的及评估假设的适用性。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未来收益预测中经营管理、业务架构、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营运资金、资本性支出、资本结构等主要参数与评估假设、价值类型的一致性。当预测趋势与历史业绩和现实经营状况存在重大差异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要求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说明差异的合理性及可持续性,与评估假设、价值类型核查一致后,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被评估单位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协议与章程约定、经营状况、资产特点和资源条件等,恰当确定收益期。

第二十五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知晓企业经营达到相对稳定前的时间区间是确定预测期的主要因素。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对企业收入结构、成本结构、资本结构、资本性支出、投资收益和风险水平等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宏观政策、行业周期及其他影响企业进入稳定期的因素合理确定预测期。

第二十六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确定折现率,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水平、市场投资收益率等资本市场相关信息和所在行业、被评估单位的特定风险等相关因素。

第二十七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企业进入稳定期的因素分析预测期后的收益趋势、终止经营后的处置方式等,选择恰当的方法估算预测期后的价值。

第二十八 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特点选择收益法的不同具体方法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被评估单位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预期收益口径,并确信折现率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第二十九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所获取可比企业经营和财务数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可收集到的可比企业数量,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

第三十 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第三十一 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上市公司比较法中的可比企业应当是公开市场上正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评估结论应当考虑控制权和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第三十二 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计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控制权以及交易数量可能影响交易案例比较法中的可比企业交易价格。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应当考虑评估对象与交易案例在控制权和流动性方面的差异及其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第三十三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业务结构、经营模式、企业规模、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企业所处经营阶段、成长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因素,恰当选择与被评估单位进行比较分析的可比企业。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所选择的可比企业与被评估单位应当具有可比性。可比企业应当与被评估单位属于同一行业,或者受相同经济因素的影响。

第三十四 价值比率通常包括盈利比率、资产比率、收入比率和其他特定比率。

在选择、计算、应用价值比率时,应当考虑:

(一)选择的价值比率有利于合理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

(二)计算价值比率的数据口径及计算方式一致;

(三)应用价值比率时尽可能对可比企业和被评估单位间的差异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十五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评估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第三十六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会计政策、企业经营等情况,要求被评估单位对资产负债表表内及表外的各项资产、负债进行识别。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知晓并非每项资产和负债都可以被识别并单独评估。当存在对评估对象价值有重大影响且难以识别和评估的资产或者负债时,应当考虑资产基础法的适用性。

第三十七 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各项资产的价值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选用适当的具体评估方法得出,所选评估方法可能有别于其作为单项资产评估对象时的具体评估方法,应当考虑其对企业价值的贡献。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知晓,在对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其价值通常受其对企业贡献程度的影响。

第三十八 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对长期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分析,根据被评估单位对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的实际控制情况以及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是否将其单独评估。

对专门从长期股权投资获取收益的控股型企业进行评估时,应当考虑控股型企业总部的成本和效益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第三十九 对同一评估对象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结合评估目的、不同评估方法使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采用定性或者定量分析方式形成评估结论。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四十 采用收益法或者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通常在资产评估报告中重点披露下列内容:

(一)影响企业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

(二)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

(三)企业的业务分析情况;

(四)企业的资产、财务分析和调整情况;

(五)评估方法的运用过程。

第四十一 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影响企业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地区有关企业经营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相关文件;

(二)国家、地区经济形势及未来发展趋势;

(三)有关财政、货币政策等。

第四十二 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业主要政策规定;

(二)行业竞争情况;

(三)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

(四)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行业的周期性、区域性和季节性特征等;

(五)企业所在行业与上下游行业之间的关联性,上下游行业发展对本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影响。

第四十三 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企业的业务分析情况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产品或者服务的用途;

(二)经营模式;

(三)经营管理状况;

(四)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竞争优势及劣势;

(五)企业的发展战略及经营策略等。

第四十四 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企业的资产、财务分析和调整情况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配置和使用的情况;

(二)历史财务资料的分析总结,一般包括历史年度财

务分析、与所在行业或者可比企业的财务比较分析等;

(三)对财务报表及评估中使用的资料的重大或者实质性调整。

第四十五 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方法的运用过程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及其理由;

(二)评估方法的运用和逻辑推理过程;

(三)主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和测算过程;

(四)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考虑的控制权和流动性影响;

(五)对测算结果进行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的过程。

第四十六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无法核查验证的事项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四十七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载明: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第四十八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提醒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第四十九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人要求,确定资产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 本准则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 201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的通知》(中评协〔2011〕227 号)同时废止。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的通知

中评协[201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对《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现予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7年9月8日

附件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为规范无形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 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拥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并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第三 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无形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四 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水域使用权等的评估另行规范。

第五 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六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七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八条 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无形资产评估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无形资产评估业务。

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等。

第九 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了解在对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无形资产作为企业资产组成部分的价值可能有别于作为单项资产的价值,其价值取决于它对企业价值的贡献程度。

第十 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验证、分析整理。

第十一 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

第三章 评估对象

第十二 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人明确评估对象,关注评估对象的权利状况及法律、经济、技术等具体特征。

第十三 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具体经济行为,谨慎区分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单项无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组合。

第十四 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销售网络、客户关系、特许经营权、合同权益、域名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第十五 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人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与评估目的,对无形资产进行合理的分离或者合并,恰当进行单项无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组合的评估。

第十六 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通常关注评估对象的产权因素、获利能力、成本因素、市场因素、有效期限、法律保护、风险因素等相关因素。

第四章 操作要求

第十七 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对象、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价值类型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第十八 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通常关注以下事项:

(一)无形资产权利的法律文件、权属有效性文件或者其他证明资料;

(二)无形资产持续的可辨识经济利益;

(三)无形资产的性质和特点,历史取得和目前的使用状况;

(四)无形资产的剩余经济寿命和法定寿命,无形资产的保护措施;

(五)无形资产实施的地域范围、领域范围与获利方式;

(六)无形资产以往的交易、质押、出资情况;

(七)无形资产实施过程中所受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限制;

(八)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信息;

(九)宏观经济环境;

(十)行业状况及发展前景;

(十一)企业状况及发展前景;

(十二)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九 无形资产与其他资产共同发挥作用时,应当分析这些资产对无形资产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 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通常关注宏观经济政策、行业政策、经营条件、生产能力、市场状况等各项因素对无形资产效能发挥的制约,关注其对无形资产价值产生的影响。

第五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一 确定无形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上述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第二十二 采用收益法评估无形资产时应当:

(一)在获取无形资产相关信息的基础上,根据该无形资产或者类似无形资产的历史实施情况及未来应用前景,结合无形资产实施或者拟实施企业经营状况,重点分析无形资产经济收益的可预测性,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

(二)估算无形资产带来的预期收益,区分评估对象无形资产和其他无形资产与其他资产所获得的收益,分析与之有关的预期变动、收益期限,与收益有关的成本费用、配套资产、现金流量、风险因素;

(三)保持预期收益口径与折现率口径一致;(四)根据无形资产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因素及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估算折现率;

(五)综合分析无形资产的剩余经济寿命、法定寿命及其他相关因素,确定收益期限。

第二十三 采用市场法评估无形资产时应当:

(一)考虑该无形资产或者类似无形资产是否存在活跃的市场,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

(二)收集类似无形资产交易案例的市场交易价格、交易时间及交易条件等交易信息;

(三)选择具有比较基础的可比无形资产交易案例;

(四)收集评估对象近期的交易信息;

(五)对可比交易案例和评估对象近期交易信息进行必要调整。

第二十四 采用成本法评估无形资产时应当:

(一)根据无形资产形成的全部投入,考虑无形资产价值与成本的相关程度,考虑成本法的适用性;

(二)确定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包括合理的成本、利润和相关税费;

(三)确定无形资产贬值。

第二十五 对同一无形资产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所获得的各种测算结果进行分析,形成评估结论。

第六章 披露要求

第二十六 无论单独出具无形资产评估报告,还是将无形资产评估作为资产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都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能够正确理解评估结论。

第二十七 无形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无形资产的性质、权利状况及限制条件;

(二)无形资产实施的地域限制、领域限制及法律法规限制条件;

(三)与无形资产相关的宏观经济和行业的前景;

(四)无形资产的历史、现实状况与发展前景;

(五)评估依据的信息来源;

(六)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八 无形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有关评估方法的下列内容: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及其理由;

(二)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

(三)对测算结果进行分析,形成评估结论的过程;

(四)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 本准则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 2008 年 11 月 28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08〕217 号)中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同时废止。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的通知

中评协[2017]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对《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现予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7年9月8日

附件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为规范不动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 本准则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他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

本准则所称不动产不包含海域、林木等。

第三 本准则所称不动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不动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不动产评估包括单独的不动产评估和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不动产评估。

第四 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执行其他准则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五 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不动产评估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不动产评估业务。

当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等。

第六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不动产的权属,收集相关的权属证明文件,对于没有权属证明文件的不动产应当要求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对其权属做出承诺或说明。

第七 不动产评估应当在评估对象符合用途管制要求的情况下进行。对于不动产使用的限制条件,应当以有关部门依法规定的用途、面积、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年限等技术指标为依据。

第八 当不动产存在多种利用方式时,应当在合法的前提下,结合经济行为、评估目的、价值类型等情况,选择和使用最优利用方式进行评估。

第三章 操作要求

第九 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人明确资产评估报告的用途、评估对象、范围和评估目的。不动产评估对象,可以是不动产对应的全部权益,也可以是不动产对应的部分权益。

第十 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全面了解不动产的实物状况、权益状况和区位状况,掌握评估对象的主要特征。

第十一 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不动产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假设,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二 不动产组成部分的价值存在相互影响关系。

建筑物对于其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存在价值减损的可能。如果建筑物对于其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存在价值减损情形,评估土地使用权价值时应当计算该损失金额并加以扣除。

对于土建工程与机器设备安装为一体或者形成紧密关联的不动产,应当关注机器设备与不动产的关系,合理进行区分,并考虑机器设备等资产对不动产价值的影响。

第十三 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一般情况下,应当对所评估的不动产进行现场调查,明确不动产存在状态并关注其权属状况。特殊情况下,如需采用抽样等方法对不动产进行现场调查,应当充分考虑抽样风险。

对于不动产处于隐蔽状况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实地查看的部分,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判断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 对于水利工程、码头、桥涵、道路等不动产,应当根据不动产的价值特性和资产特点,通过设计概算、工程图纸、竣工决算、定额标准等技术资料,结合对不动产的现场查看,了解不动产的结构、工程量、工程费用分摊、建设周期以及收益等情况。

第十五 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不动产的相邻关系、租约限制和动产对不动产价值的影响。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十六 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以及假设开发法、基准地价修正法等衍生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第十七 采用市场法评估不动产时,应当收集足够的交易实例。收集交易实例的信息包括:

(一)交易实例的基本状况,主要包括:名称、坐落、四至、面积、用途、产权状况、土地形状、土地使用期限、建筑物建成日期、建筑结构、周围环境等;

(二)成交日期;

(三)成交价格,包括总价、单价及计价方式;

(四)付款方式;

(五)交易情况,主要有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税费负担方式、交易人之间的特殊利害关系、特殊交易动机等。

第十八 用作参照物的交易实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区位、用途、规模、建筑结构、档次、权利性质等方面与评估对象类似;

(二)成交日期与评估基准日接近;

(三)交易类型与评估目的相适合;

(四)成交价格为正常价格或者可以修正为正常价格。

第十九 采用市场法评估不动产时,应当进行交易情况修正、交易日期修正和不动产状况修正。

交易情况修正是将参照物实际交易情况下的价格修正为正常交易情况下的价值。交易日期修正是将参照物成交日期的价格修正为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不动产状况修正是将参照物状况下的价格修正为评估对象状况下的价值,可以分为区位状况修正、权益状况修正和实物状况修正。

第二十 采用收益法评估不动产时,应当了解:

(一)不动产应当具有经济收益或者潜在经济收益;

(二)不动产未来收益及风险能够较准确地预测与量化;

(三)不动产未来收益应当是不动产本身带来的收益;

(四)不动产未来收益包含有形收益和无形收益。

第二十一 采用收益法评估不动产时,应当合理确定收益期限、净收益与折现率:

(一)收益期限应当根据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年限与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等参数,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二)确定净收益时应当考虑未来收益和风险的合理预期;

(三)折现率与不动产的收益方式、收益预测方法、风险状况有关,也因不动产的组成部分不同而存在差异。折现率的口径应当与预期收益口径保持一致。

第二十二 采用收益法评估不动产时,有租约限制的,租约期内的租金宜采用租约所确定的租金,租约期外的租金应当采用正常客观的租金,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租约情况。

第二十三 采用成本法评估不动产,估算重置成本时,应当了解:

(一)重置成本采用客观成本;

(二)不动产重置成本采取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分别估算、然后加总的评估方式时,重置成本的相关成本构成应当在两者之间合理划分或者分摊,避免重复计算或者漏算;

(三)不动产的重置成本通常采用更新重置成本。当评估对象为具有特定历史文化价值的不动产时,应当尽量采用复原重置成本。

第二十四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对不动产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建筑物经济寿命年限及设施设备的经济寿命年限进行分析判断,确定不动产的经济寿命年限。

第二十五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综合考虑可能引起不动产贬值的主要因素,估算各种贬值。建筑物的贬值包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确定建筑物的实体性贬值时,通常综合考虑建筑物已使用年限、经济寿命年限和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的影响。

确定住宅用途建筑物实体性贬值时,需要考虑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影响。当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时,可以根据建筑物的经济寿命年限确定其贬值额。

第二十六 采用假设开发法评估不动产时,应当了解:

(一)假设开发法适用于具有开发和再开发潜力,并且其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可以确定的不动产;

(二)开发完成后的不动产价值是开发完成后不动产状况所对应的价值;

(三)后续开发建设的必要支出和应得利润包括:后续开发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开发利润和取得待开发不动产的税费等;

(四)假设开发方式通常是满足规划条件下的最佳开发利用方式。

第二十七 采用基准地价修正法评估土地使用权价值时,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价值内涵与基准地价内涵的差异,确定调整内容。在土地级别、用途、权益性质等要素一致的情况下,调整内容包括交易日期修正、区域因素修正、个别因素修正、使用年期修正和开发程度修正等。

第五章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不动产评估

第二十八 企业所拥有的不动产通常在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以及无形资产等科目中核算,且可能存在同一不动产账面价值由多笔余额构成的情形。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和自用房地产等,其价值影响因素存在差异。

第二十九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应当关注企业经营方式及不动产实际使用方式对不动产价值的影响。

第三十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应当结合企业价值评估的价值类型合理设定不动产评估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

第三十一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应当分析不动产的财务核算方式以及是否存在不动产未结合同和尚未支付款项,明确不动产的评估价值内涵与实际已发生支出、尚未发生支出之间的关系,避免重复计算或者漏算。

第三十二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不动产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评估价值受其对企业贡献程度的影响。

第三十三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对于溢余不动产,应当考虑不动产的持有目的、收益状况和实现交易的可能性,采用恰当的评估方法确定其评估价值。

第六章 披露要求

第三十四 无论单独出具不动产评估报告,还是将不动产评估作为资产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都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能够正确理解评估结论。

第三十五 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在编制资产评估报告时应当对不动产的总体情况、主要特点和权属状况进行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 本准则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 2007 年 11 月 28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等 7 项资产评估准则的通知》(中评协〔2007〕189 号)中的《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同时废止。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的通知

中评协[201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对《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现予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7年9月8日

附件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为规范机器设备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 本准则所称机器设备,是指人类利用机械原理以及其他科学原理制造的、特定主体拥有或者控制的有形资产,包括机器、仪器、器械、装置、附属的特殊建筑物等。

第三 本准则所称机器设备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单独的机器设备、资产组合或者作为企业资产组成部分的机器设备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四 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五 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具备机器设备评估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机器设备评估业务。

当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等。

第六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了解,机器设备的评估对象分为单台机器设备和机器设备组合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权益。单台机器设备是指以独立形态存在、可以单独发挥作用或者以单台的形式进行销售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组合是指为了实现特定功能,由若干机器设备组成的有机整体。

机器设备组合的价值不必然等于单台机器设备价值的简单相加。

第七 在对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机器设备作为企业资产组成部分的价值可能有别于作为单项资产的价值,其价值取决于它对企业价值的贡献程度。

第八 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关注机器设备所依存资源的有限性、所生产产品的市场寿命、所依附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使用期限、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环境保护、能源等产业政策对机器设备价值的影响。

第三章 操作要求

第九 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了解评估结论的用途,明确评估目的。

第十 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恰当的价值类型。

第十一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机器设备的预期用途和评估目的,明确评估假设。包括:

(一)继续使用或者变现;

(二)原地使用或者移地使用;

(三)现行用途使用或者改变用途使用。

第十二 对需要改变使用地点,按原来的用途继续使用,或者改变用途继续使用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时,应当考虑机器设备移位或者改变用途对其价值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 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假设等条件,明确评估范围是否包括设备的安装、基础、附属设施,是否包括软件、技术服务、技术资料等无形资产。

对于附属于不动产的机器设备,应当划分不动产与机器设备的评估范围,避免重复或者遗漏。

第十四 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对机器设备进行现场逐项调查或者抽样调查,确定机器设备是否存在、明确机器设备存在状态并关注其权属。如果采用抽样的方法进行现场调查,应当充分考虑抽样风险。因客观原因等因素限制,无法实施现场调查的,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判断,并予以披露。

第十五 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现场调查内容。

第十六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常可以通过现场观察,利用机器设备使用单位所提供的技术档案、检测报告、运行记录等历史资料,利用专业机构的检测结果,对机器设备的技术状态做出判断。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机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七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机器设备的权属,收集相关的权属证明文件,对于没有权属证明文件的机器设备应当要求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对其权属做出承诺或者说明,并对相关资料进行核查验证。

第十八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获得真实、可靠的机器设备的市场信息。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十九 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第二十 采用成本法评估机器设备时,应当:

(一)明确机器设备的重置成本包括购置或者购建设备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成本、利润和相关税费等,确定重置成本的构成要素;

(二)明确重置成本可以划分为更新重置成本与复原重置成本;

(三)了解机器设备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以及可能引起机器设备贬值的各种因素,采用科学的方法,估算各种贬值;

(四)了解对具有独立运营能力或者独立获利能力的机器设备组合进行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当作为唯一使用的评估方法。

第二十一条 采用市场法评估机器设备时,应当:

(一)明确活跃的市场是采用市场法评估机器设备的前提条件,应当考虑市场是否能够提供足够数量的可比资产的交易数据、以及数据的可靠性;

(二)明确参照物与评估对象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是采用市场法的基础,应当对参照物与评估对象的差异进行调整;

(三)了解不同交易市场的价格水平可能存在差异,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可以作为评估依据的合适的交易市场,或者对市场差异作出调整;

(四)明确拆除、运输、安装、调试等因素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二十二 采用收益法评估机器设备时,应当:

(一)明确收益法一般适用于具有独立获利能力或者获利能力可以量化的机器设备;

(二)合理确定收益期限、合理量化机器设备的未来收益;

(三)合理确定折现率。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二十三 无论单独出具机器设备评估报告,还是将机器设备的评估作为资产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都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能够正确理解评估结论。

第二十四条 编制机器设备评估报告应当反映机器设备的相关特点:

(一)对机器设备的描述一般包括物理特征、技术特征和经济特征,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需要描述的内容;

(二)除了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在机器设备评估报告中应当对评估对象的概况进行描述;

(三)对机器设备评估程序实施过程的描述,应当反映对设备的现场及市场调查、评定估算过程;说明设备的使用情况、维护保养情况、贬值情况等;

(四)在评估假设中明确机器设备是否改变用途、改变使用地点等;

(五)机器设备抵(质)押及其他限制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 本准则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 2007 年 11 月 28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等 7 项资产评估准则的通知》(中评协〔2007〕189 号)中的《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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