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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完成资产评估准则全面修订(附新资产评估准则全文一)

(2017-09-14 21:11:31)
标签:

评估

分类: 财会

近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简称中评协)发布了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修订稿。

2016年发布的《资产评估法》9处提到了评估准则,提高了评估准则地位,也对评估准则提出了新的要求。财政部86号令也对资产评估准则的执行和监管做出了规定。在财政部指导下,中评协启动了资产评估准则全面修订工作,这是资产评估行业加强《资产评估法》配套制度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形成覆盖资产评估主要执业流程及领域、符合国情、与国际趋同的较为完整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这些准则总体上是科学合理的,基本符合评估执业和监管需求,对规范执业行为、促进行业发展、提升行业公信力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次修订在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有效衔接法律法规、吸收理论和实践的最新成果三大原则下,保留已实施准则中符合行业实际、行之有效的内容,保持准则体系和内容基本稳定;增加和调整因市场、法律和专业环境变化而确有必要补充和调整的内容,从立足行业整体发展着眼进行修改完善。保证了准则合法性,提高了准则操作性和专业性、使准则体系更加系统和完善,对于规范执业行为、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资产评估法发布后,中评协在大量技术准备基础上组织业内专家和院校学者成立项目组,开展了100多次各类专业研讨,形成了近30版修订建议稿。修订过程中,中评协发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并向财政部和相关业务监管部门发函定向征求意见,对征集的意见逐条研究吸收;提请评估准则委员会审议等,使业内专家、院校学者、报告使用人、业务监管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等相关各方都参与到准则修订工作中。

本次修订,一是调整准则规范主体,将准则规范的主体修订为“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并规定了其内涵,全面涵盖了对机构和人员的要求。二是明确准则的适用范围,接受财政部监管,以“资产评估报告”名义出具书面专业报告,应遵守资产评估准则,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执行其他准则的,从其规定。三是从增加核查和验证程序、明确资产评估档案的规定期限等方面完善资产评估程序。四是明确评估方法的选择范围包括衍生方法。五是以规范资产评估报告编制,引导正确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避免内容误导为出发点调整资产评估报告出具要求。六是根据《资产评估法》和实践发展要求,整合和强化资产评估职业道德要求,形成了1项职业道德准则。七是加强准则间的协调。此外,本次修订还完成了大量专业术语使用和内容表述等方面的修改,对准则文字和格式等方面做出优化。

修订后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包括1项基本准则、1项职业道德准则和25项执业准则,其中执业准则为具体准则、评估指南、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准则。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依据基本准则分别从业务和职业道德两方面系统的规范资产评估行为。财政部负责基本准则的制定工作,中评协负责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的制定工作。

本次发布的25项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次发布的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详见中评协网站“评估标准”栏目:http://www.cas.org.cn/pgbz/index.htm

新评估准则目录:

中评协[2017]30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通知

中评协[2017]31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的通知

中评协[2017]32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的通知

中评协[2017]33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通知

中评协[2017]34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的通知

中评协[2017]35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的通知

中评协[2017]36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的通知

中评协[2017]37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的通知

中评协[2017]38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的通知

中评协[2017]39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的通知

中评协[2017]40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珠宝首饰》的通知

中评协[2017]41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森林资源资产》的通知

中评协[2017]42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通知

中评协[2017]42号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附件

中评协[2017]43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通知

中评协[2017]44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的通知

中评协[2017]45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的通知

中评协[2017]46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的通知

中评协[2017]47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评协[2017]48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评协[2017]49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评协[2017]50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评协[2017]51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评协[2017]52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评协[2017]53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评协[2017]54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通知

中评协[2017]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了《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现予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7年9月8日

附件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提高职业素质,维护职业形象,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的道德品质和体现的道德行为。

第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出具或者签署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规定的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三章 专业能力

第七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评估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资产评估业务。

第八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如实声明其具有的专业能力和执业经验,不得对其专业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等。

第四章 独立性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采取恰当措施保持独立性。

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资产评估业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和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识别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合理判断其对独立性的影响。

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通常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或者其亲属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关联、人员关联或者业务关联。

(一)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二)经济利益关联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或者其亲属拥有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股权、债权、有价证券、债务,或者存在担保等可能影响独立性的经济利益关系。

(三)人员关联是指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或者其亲属在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可能对评估结论施加重大影响的特定职务。

(四)业务关联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从事的不同业务之间可能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关系。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第五章 与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关系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采用欺骗、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并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利用开展业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等。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保持公正的态度,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和判断,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非法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进行必要沟通,提醒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正确理解评估结论。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原则,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不得在保密期限内向委托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除非得到委托人的同意或者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

第六章 与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关系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允许其他资产评估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或者冒用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名义开展资产评估业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开展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与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贬损或者诋毁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指导专家和相关业务助理人员遵守本准则相关条款。

    第二十三条 本准则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的通知》(中评协〔2012〕248 号)同时废止。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的通知

中评协[2017]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对《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现予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7年9月8日

附件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履行资产评估程序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程序,是指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所履行的系统性工作步骤。

第三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四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履行适当的资产评估程序。

第五条 资产评估基本程序包括:明确业务基本事项;

订立业务委托合同;编制资产评估计划;进行评估现场调查;

收集整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形成结论;编制出具评估报告;

整理归集评估档案。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重要性原则确定所履行各基本程序的繁简程度。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随意减少资产评估基本程序。

第六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因法律法规规定、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资产评估基本程序,经采取措施弥补程序缺失,且未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时,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继续开展业务,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不得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七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记录评估程序履行情况,形成工作底稿。

第三章 实施要求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前,应当明确下列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

(五)评估基准日;

(六)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七)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及方式;

(八)评估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九)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与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工作配合和协助等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满足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控制要求,否则不得受理。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依法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编制资产评估计划,并合理确定资产评估计划的繁简程度。资产评估计划包括资产评估业务实施的主要过程及时间进度、人员安排等。

第十二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现场调查手段通常包括询问、访谈、核对、监盘、勘查等。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根据重要性原则采用逐项或者抽样的方式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包括: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等资料;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以及市场等渠道获取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要求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必要资料。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要求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对其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及其他重要资料进行确认,确认方式包括签字、盖章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对资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验证。核查验证的方式通常包括观察、询问、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复核等。

第十六条 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专业能力范畴的核查验证事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委托或者要求委托人委托其他专业机构出具意见。

因法律法规规定、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核查验证的事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中予以说明,分析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上述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和编制资产评估报告的依据。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测算结果。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对形成的测算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

对同一评估对象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采用各种方法评估形成的测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确定评估结论。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评定、估算形成评估结论后,编制初步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资产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初步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

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前,在不影响对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可以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同意的其他相关当事人就资产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沟通。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完成上述资产评估程序后,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工作底稿、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形成资产评估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准则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 2007 年 11 月 28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等 7 项资产评估准则的通知》(中评协〔2007〕189 号)中的《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同时废止。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的通知

中评协[2017]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对《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现予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7年9月8日

 附件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为规范资产评估报告编制和出具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 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报告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根据委托履行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后,由资产评估机构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出具的专业报告。

第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以“资产评估报告”名义出具书面专业报告,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四 资产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应当清晰、准确,不得有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提供必要信息,使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能够正确理解评估结论。

第六 资产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人要求合理确定。

第七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因法律法规规定、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资产评估基本程序,经采取措施弥补程序缺失,且未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但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说明资产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处理方式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如果程序受限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无法判断其影响程度的,不得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八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法定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资产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第九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需要同时出具外文资产评估报告的,以中文资产评估报告为准。

资产评估报告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计量的,应当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的汇率。

第十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第三章 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

第十一 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声明、摘要、正文、附件。

第十二 资产评估报告的声明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六)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七)其他需要声明的内容。

第十三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通常提供资产评估业务的主要信息及评估结论。

第十四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

(五)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七)评估方法;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九)评估假设;

(十)评估结论;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十四)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和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第十五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包括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第十六 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唯一。

第十七 资产评估报告中应当载明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并描述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

第十八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并明确其定义。

第十九 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应当与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保持一致,可以是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时点。

第二十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资产评估采用的法律依据、准则依据、权属依据及取价依据等。

第二十一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及其理由。

第二十二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资产评估程序实施过程中现场调查、收集整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披露所使用的资产评估假设。

第二十四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以文字和数字形式表述评估结论,并明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评估结论通常是确定的数值。经与委托人沟通,评估结论可以是区间值或者其他形式的专业意见。

第二十五 资产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包括:

(一)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二)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三)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

(四)重大期后事项。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重点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对特别事项予以关注。

第二十六 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说明应当载明:

(一)使用范围;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第二十七 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资产评估报告日通常为评估结论形成的日期,可以不同于资产评估报告的签署日。

第二十八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通常包括:

(一)评估对象所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二)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承诺函;

(三)资产评估机构及签名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备案文件或者资格证明文件;

(四)资产评估汇总表或者明细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 本准则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 201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修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有关签章条款的通知》(中评协〔2011〕230 号)中的《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同时废止。

附:1.资产评估报告封面参考样式

2.资产评估报告封面参考样式说明

3.资产评估报告扉页参考样式

1

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A 公司拟 XX 涉及的 B 有限公司 YY

资产评估报告

XX 评报字(201X)第 XXXX 号

(共 X 册,第 1 册)

 

 

XXXX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1X 年 X 月 X 日

 

2

编制依据

(参考格式,如: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资产评估报告标题

格式要求:“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资产评估报告”

参考格式,如:A 公司拟 XX 涉及的 B 公司 YY 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文号

(格式要求:包括资产评估机构特征字、种类特征字、年份、报告序号)

参考格式,如:XX 评报字(201X)第 XXXX 号

资产评估报告册数

(格式要求:包括装订总册数、装订序号参考格式,如:共 X 册,第 1 册)

 

资产评估机构名称

(参考格式,如:xxx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报告日

(参考格式,如:2017 年 5 月 1 日)

 

3

声明

1.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2.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本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3.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其他需要声明的内容此参考样式略)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通知

中评协[201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对《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现予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7年9月8日

附件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订立、履行等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订立的,明确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约定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的书面合同。

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第三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人依法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由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未及时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可能产生的风险。如果因委托人等原因导致无法及时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内容

第六条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的名称、住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评估基准日;

(五)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六)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

(七)评估服务费总额或者支付标准、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八)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十)合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

(十一)合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

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时未明确的内容,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订立补充合同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做出后续约定。

第七条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表述明确、清晰。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沟通,根据资产评估业务的要求和特点,在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表述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第九条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明确资产评估基准日。

第十条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明确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使用范围包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用途、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及资产评估报告的摘抄、引用或者披露。

(一)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明确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如果存在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使用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明确约定。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约定,资产评估报告仅供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使用人使用,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约定,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目的及用途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约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约定在载明的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内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四)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约定,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将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约定,未征得资产评估机构同意,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约定完成资产评估业务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期限和方式。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明确资产评估服务费总额或者支付标准、计价货币种类、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并明确资产评估服务费未包括的与资产评估服务相关的其他费用的内容及承担方式。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约定,委托人应当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委托人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需要,负责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其他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协调。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约定,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是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约定,依法提供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恰当使用资产评估报告是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及其他重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确认,确认方式包括签字、盖章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如果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或者其他相关资料的,资产评估机构有权拒绝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约定,委托人提前终止资产评估业务、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已经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时间、进度,或者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

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论情形的,资产评估机构有权单方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委托人按照已经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时间、进度,或者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

因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原因导致资产评估程序受限,资产评估机构无法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单方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按照已经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时间、进度,或者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约定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约定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争议解决的方式和地点。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订立后发现相关事项存在遗漏、约定不明确,或者在合同履行中约定内容发生变化的,资产评估机构可以要求与委托人订立补充合同或者重新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或者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对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以其他形式建立委托关系的,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 201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修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有关签章条款的通知》(中评协〔2011〕230 号)中的《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同时废止。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的通知

中评协[2017]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对《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现予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7年9月8日

附件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为规范资产评估档案的形成及管理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 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档案,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形成的,反映资产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工作底稿的编制

第四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编制工作底稿。

第五 工作底稿应当反映资产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支持评估结论。

第六 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重点突出、记录清晰。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工作底稿的繁简程度。

第七 工作底稿可以是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或者其他介质形式的文档,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谨慎选择工作底稿的形式。

第八 工作底稿通常分为管理类工作底稿和操作类工作底稿。

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为受理、计划、控制和管理资产评估业务所形成的工作记录及相关资料。

操作类工作底稿是指在履行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和评定估算程序时所形成的工作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九 管理类工作底稿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的记录;

(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三)资产评估计划;

(四)资产评估业务执行过程中重大问题处理记录;

(五)资产评估报告的审核意见。

第十 操作类工作底稿的内容因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方法等不同而有所差异,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场调查记录与相关资料,通常包括:

1.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如:资产评估明细表,评估对象的权属证明资料,与评估业务相关的历史、预测、财务、审计等资料,以及相关说明、证明和承诺等;

2.现场勘查记录、函证记录等;

3.其他相关资料。

(二)收集的评估资料,通常包括:市场调查及数据分析资料,询价记录,其他专家鉴定及专业人士报告,其他相关资料。

(三)评定估算过程记录,通常包括:重要参数的选取和形成过程记录,价值分析、计算、判断过程记录,评估结论形成过程记录,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收集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及其他重要资料作为工作底稿,应当由提供方对相关资料进行确认,确认方式包括签字、盖章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 工作底稿中应当反映内部审核过程。

第十三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特点和工作底稿类别,编制工作底稿目录,建立必要的索引号,以反映工作底稿间的勾稽关系。

第三章 资产评估档案的归集和管理

第十四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常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日后 90 日内将工作底稿、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归集形成资产评估档案,并由所在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准则规定妥善管理。重大或者特殊项目的归档时限不晚于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届满后 30 日。

第十五 资产评估档案自资产评估报告日起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不少于三十年。

第十六 对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的资产评估档案,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法定保存期限内妥善保存。

第十七 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对在规定保存期内的资产评估档案非法删改或者销毁。

第十八 资产评估档案的管理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除下列情形外,资产评估档案不得对外提供:

(一)财政部门依法调阅的;

(二)资产评估协会依法依规调阅的;

(三)其他依法依规查阅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 本准则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 2007 年 11 月 28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等 7 项资产评估准则的通知》(中评协〔2007〕189 号)中的《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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