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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又用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可否抵扣增值税?

(2015-05-26 11:33:22)
标签:

税收

分类: 税务相关

来源:  神州财税网
日期:  2013-09-13

企业基本情况: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尿素的大型企业,目前仍处于试生产期间,年产80万吨尿素,投资额较大,目前固定资产留抵进项税额有2.2亿元,由于尿素产品免征增值税,主要生产装置可以分开,尿素装置的进项税已做转出处理。合成氨、煤气化装置属于中间产品的生产线,这两套装置有应税副产品:合成氨。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准备销售合成氨,建了充氨装置,合成氨属于应税产品,那合成氨、煤气化设备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当地税局意见:
当地税务部门认为当初我公司设计时合成氨全部用来生产免税产品尿素,即使现在建了充氨装置,要销售合成氨,也只能在之后新购置合成氨资产的进项税才可以抵扣,因此当地税务部门认为公司的进项税都不能抵扣,要求我们所有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都要转出。
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因此不得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是指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结论:
固定资产的抵扣与最初购置的用途无关,不论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收入比例如何,只要企业进行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时即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又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固定资产进项税是可以全额抵扣的,不用根据收入额进行划分。

延伸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同时第二十六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因此,营改增之后除了财税〔2013〕37号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款的情形外,进项税的抵扣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如某企业购置设备用于建造厂房,则进项税不可以抵扣。
2.即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如上述案例中既能生产合成氨又能生产尿素的设备,可以抵扣进项税。
3.仅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除了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之外)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购买原材料用于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原材料进项税可以抵扣。
4. 即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除了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之外)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需按各项目销售额或营业额的比例进行划分,增值税应税项目分配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其他项目分配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如某企业生产车间某月发生电费支出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该企业每月生产销售收入100万元。其中生产车间1/3区域租赁给其他企业使用,每月租金收入50万。则不得抵扣的电费进项税额=17*50/150=5.67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7-5.67=11.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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