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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借统还利息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9-01-11 15:59:30)
分类: 企业所得税
 1、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2、统借方取得取得统还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将“统借统还”归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

“免税”,即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统借方应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税率栏”和“税额栏”为“***”;税率栏也可以填写“免税”、“0%”,“税额栏”为“***”。

 3、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对实行统借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支付利息方向统借方支付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5、对实行统借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支付利息方向统借方支付的利息支出,凭统借方开具的利息发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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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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