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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向境内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支付利息是否要代扣代缴税企业所得税?

(2018-08-09 09:09:41)
分类: 企业所得税
问:我公司是境内企业,现从境内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贷款,我公司在向外支付利息时是否要代扣代缴税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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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根据国税函〔2008〕955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  二、我国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但这一条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废止。

        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规定:
        一、本公告所称境外分行是指我国银行在境外设立的不具备所在国家(地区)法人资格的分行。境外分行作为中国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境外分行开展境内业务,并从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为该分行的收入,计入分行的营业利润,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相关规定,与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内总行或总行其他境内分行的,该项利息应为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的收入。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和境外分行之间应严格区分此类收入,不得将本应属于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的境内业务及收入转移到境外分行。
  三、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属于代收性质,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外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监管,严格审核相关资料,并利用第三方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对违反本公告相关规定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本公告自2015年7月19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根据47号公告可以看出,境内企业向境内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支付利息时,此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内总行或总行其他境内分行的,不用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此利息属于代收性质,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外非居民企业,则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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