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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发放给企业个人的奖励,怎么交个人所得税?

(2018-02-02 15:22:09)
分类: 个人所得税

1、问:

到年底了,政府部门发放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技术人才的引进人才或者各项名目的财政性返还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缴纳?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修订)》第四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对市或区县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发给企业高级人才的奖励,不属于免征个税的范围,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问:

政府部门给予企业的奖励款,企业再发放给员工时,毫无疑问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政府部门直接发放给个人的奖励,能否按偶然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不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但对于因引进人才或财政返还等原因,政府奖励给个人的款项,不属于偶然所得,也并非属于“其他所得”正列举的范围,因此,应列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问:

对引进人才购房给予财政补贴是否免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税法规定,对省级政府确定引进的人才,给予的一次性补助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市、县政府以及用人单位给予引进人才的补助,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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