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退税,相应的城建税及附加是否退回?
(2017-09-12 14:59:35)分类: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 |
一、因减免增值税而退:
《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143号)第三条规定,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6〕120号)第三条规定:“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纳的教育费附加。
因此,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因增值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而退税:
根据《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
因此,对各种“先征后返”办法返还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生产企业出口而退税:
财税[2005]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明确如下: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根据《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0]162号)第四条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增值税退(免)税办法: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143号)第三条规定:“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6〕120号)第三条规定:但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纳的教育费附加。
因此,对出口产品退税,不退还已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四、前期多缴、错缴增值税而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