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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其实随时可以扩大

(2016-10-27 09:23:45)
标签:

房地产

分类: 老百姓经济学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地字[1987]第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有利于房租改革和照顾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目前收取租金偏低的际情况,经研究确定: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它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1987年12月1日

明显看到,房产税在营业用房早就开始收了,新闻链接:


北京:《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明确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15日。 通知规定,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除法定免纳房产税的情况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税务机关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发布后不久的1986年12月23日出台。 记者查阅了这份“86版”实施细则。细则明确,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本市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个人共有的房产,由共有人推定代表缴纳。房产产权转移时,承受人应督促原产权所有人缴清各期税款,否则由产权承受人负责缴纳。“86版”房产税细则还明确,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包括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不足为依据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或计税价格计征的,年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事实上即使是居民住房,也是“暂缓”,哪天下个命令,取消暂缓,那就可以收税了。因此现在讨论来去大家说什么没有基础,或者说没那么快收,都是自我的幻想而已。
现在营业用房一直都在收房产税,房价也没有崩溃,相关的地产企业没破产银行也没有崩溃。可见房产税对于房地产市场根本没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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