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发混合债,老赖合法化?
(2011-01-17 01:12:09)
标签:
银行混合债老赖合法化财经 |
分类: 老百姓经济学 |
深发展发行不超过65亿元的混合资本债正在等待监管机构审批。而深发展新闻联络人在回复本报邮件采访时表示:“经过监管审批发行混合债的方式,是深发展可以选择的补充资本的方式。”
...根据银监会2005年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补充附属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混合资本债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得赎回。
混合资本债作为一种具有高二资本特征的长期债券,是目前国内资本属性最强的一种附属资本补充工具。
与次级债相比,混合资本债表现出更强的资本属性,在银行倒闭或清算时,混合资本债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发行的长期次级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
光大银行投行部相关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表示:“它最大的特点是在特定条件下,银行可以延期支付本金和利息,所以它具有暂停索偿权的特征,在危机时能为银行提供更有力的资金支持。”
上述2005年的通知规定,当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时,银行可以延期支付利息;若同时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之和为负且最近12个月内未支付普通股现金股利,银行必须延期支付利息。
“这一条被认为是吸收损失的功能,这是巴塞尔Ⅲ非常强调的一点。”某合资券商执行董事表示。
-----------------------------------------------------------
看了文章,我有个感觉,这不明显搞老赖合法化吗?
这个混合债从相关解释看,用我们老百姓的语言说就是一个人找你打个借条借钱.
借钱前说,我这个钱呢要借15年的,前10年你不能收回本金;
而且呢,如果我没钱呢,我可以合法地不还给你.
我突然想起了老赖这个名词.银行这样发混合债如果成功不就是告诉我们大家,老赖其实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