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不懂的新税法,搞不明白的12万申报
(2007-01-08 19:29:50)| 分类: 老百姓经济学 |
个人实在是不够了解,新税法关于个人所得税的12万规定是从何而来?
老实说,对比了国外的税法,更是不解.既然企业所得税可以减负,从33%到25%,为什么个人反而更加紧了呢?
倒不是抱怨,只是怪自己笨搞不明白,为什么我们的工资,存款,买房买车都纳税了,自己还要申报???
至于股票申报也实在的怪诞.有不少人在01-05年亏了80%不等,怎么06年赚钱就要按当年度的利润结算,亏损算0呢?
怪,实在搞不懂.不需要按家庭情况,按人头算这12万.还有奇怪的是,12万放到沿海城市,和内地城市似乎完全不是一个概念.正如在新疆的物价,和上海的差距.
太多太多的不解,造就了最近的个人申报无人到.其实也不奇怪,说句真话,一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的事情,很难推动多数人去做的.
哎...
以下是一些资料:新税法规定和美国税务知识,希望大家有些启发吧.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规范自行纳税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本办法第二条第五项情形的纳税人,其纳税申报办法根据具体情形另行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所称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第二章
第五条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见附表1),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所得不含以下所得: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指各项所得的年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五)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第九条
纳税人取得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得,应当按规定填写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纳税申报表(见附表2-附表9),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第十条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一条
取得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
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二条
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三目规定的纳税申报地点,除特殊情况外,5年以内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第十七条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第十八条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二十条
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可以采取数据电文、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类申报表,登载到税务机关的网站上,或者摆放到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的办税服务厅,免费供纳税人随时下载或取用。
第二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第二十七条
受理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的征、补、退、抵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为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
第三十条
纳税人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并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纳税人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信息传递给新的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建立纳税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纳税申报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77号)同时废止。
美国税务
夫妇合并申报所得
1薪水、工资、小费等。
2利息收入、股息收入。
3退回来的州市所得税。
4赡养费之收入。
5经营商业之纯益或(损失)
6资本收益(或损失)
7出售或交换企业资产之收益(或损失)
8养老金及养老年金收入
9房租、专利权,遗产、合伙之收益(或损失)
10农场收益(或损失)
11失业援助金
12其他收入,除特定的免税项目外,所有收入都应列入课税。
以下的费用可当作所得减除项目
1因工作关系而发生的迁移费用或交通费用
2因公出差费。
3存入个人退休储蓄户IRA之款项。
4存入自雇者退休计划户HR10之款项。
5提前领款之利息罚金
6赡养费之支出
7残疾收入免课税部分
8其他调整项目:如国外超额生活费等
9药费、医务费、医药保险费。
10税款:州市所得税、房地产税、销货税(购买税)、动产税、汽车牌照税、汽油附加税、加州残疾税。
11利息费用:房地产抵押借款利息,信用卡利息、其他借款利息
12慈善捐款
13意外损失
14公会会费
15所得税申报费等
公司所得税的申报
合伙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非居民所得税的申报
A非居民的个人所得税
1经营生意Tradeorbusiness
a在美国赚取所得系按照美国人的申报方法申报,在美国赚取所得包括个人在美国的服务收入,但不包括对下列三类提供服务的报酬,如果它们不是在美国经营生意的话。
①非长住居民或外国人。
②外国人的合伙事业。
③外国公司。
b非长住居民可以选用条款把租赁行为当作经营。
2资本收益CapitalGain(房地产收益除外)
a非长住居民如在美国国境内停留少于183天,资本收益是不课税的。
b非长住居民如在美国境内183天或以上,则其资本收益系要课税百分之三十。
3投资收入lnvestmentlncome
a投资收入,诸如股息、利息收入、权利金收入,租赁毛收入等项目,系要课征百分之之三十的税。
b租赁毛收入课征百分之三十的税可以避免,其方法是选用条款把租赁行为当作经营生意。
c利息收入课征百分之三十的税,不适用于从银行收到的利息收入。
d可利用美国与其他国家的条约(加拿大百分之十五,瑞士百分之五)减少上述百分之三十的高税额。
B房地产收益课征资本益税
1税额:取以下二者之数额较大者为应缴税额。a起码税额系资本收益之百分之二十,(长期资本收益之百分之六十的扣除在此不适用),上述二十系适用于下述三个数目的最小值者。
①替代的最低应课税之所得AlternativeMinimumTaxabl
②资本收益
③六万元。
b假设以美国人的立场申报,而应缴的税额。
2申报
a年资料申报:每年应把非长住居民的名字,地址及年中拥有的房地产等资料申报·这种申报是必须的甚至非居民在没有美国应课税之所得时也应申报这种资料。
b未作上述的申报,每天的罚金是二十五元,最高罚款额可达五千元。
c非长住居民的合伙事业、信托及公司亦应申报上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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