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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项维修基金想到的:发展商管理房管局和法院?

(2006-10-26 10:55:39)
分类: 老百姓经济学
最近看了一个文章,
颇为有趣,
里面提到了一些有趣的现象:
“广州维修基金第一案”从最早起诉至今已经过去3年了,历经波折后以“裁定打架”的结局收场:该案件一开始是原东山区法院受理,法院认为以个人名义对维修基金提起诉讼,诉讼主体不对,于是作出了驳回上诉的裁决。
              业主接着向中院提出上诉,中院的裁决支持原告方可以作为诉讼主体,重新将案件发回原东山区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判业主胜诉后,发展商不服上诉,广州中院再审的结果却是驳回业主的起诉,并称维修基金纠纷暂不具备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和处理的条件。
            “同一个问题上,中院的态度前后截然相反,两次裁定明显是互相打架。”业联会筹委会负责人孙威力说。
 更离奇的还在后头,广州市有关部门之间也出现了矛盾。
             为了解决法规冲突的情况,2003年,广州市规定开发商的预售证在1998年10月1日后核发的,购房者与建设单位在2003年8月3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并且建设单位与购房者没在合同里约定由购房者缴纳的,维修基金由开发商缴纳。
            由此,广州市房管局多次下文责令有关开发商缴纳这期间的专项维修基金,但多数开发商却对此不予理会。
           房管局认为他们无权就责令缴纳通知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开发商不缴,应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广州市两级法院早已裁定对于此类案件一律不予受理(包括那些被非法大量侵吞专项维修基金的犯罪案件)。
 
还有一段:
“2003年,为了解决之前国家和地方法规的矛盾,广州市规定开发商的预售证在1998年10月1日后核发的,购房者与建设单位在2003年8月3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并且建设单位与购房者没在合同里约定由购房者缴纳的,维修基金由开发商缴纳。”广州德兴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杨晓军介绍,有了这个规定,大部分的开发商都会在购房合同上加上一条补充协议,约定由业主缴纳维修基金。“没有加补充协议的发展商不交也未受到惩罚”。
               杨晓军说,2%销售额的维修基金是一笔大数目,动辄几千万,没有哪个开发商会轻易贡献出这么大笔的利润。而且,目前的法规对开发商也没有详细的制裁办法。
              两个月前,广州市房管局曾表示准备出台一个关于管理和追收维修基金的文件,但直到现在都没有下文。
 
感觉很奇怪????????
怎么会一时接受申请,一时拒绝,审判结果出来了然后改了又不再受理???
还有,一般来说,应该是管理部门下达了命令就应该由企业执行,现在倒好,企业公然违抗消极,管理部门"大部分的开发商都会在购房合同上加上一条补充协议,约定由业主缴纳维修基金。“没有加补充协议的发展商不交也未受到惩罚”。"?!
这不由得让人想:难道是发展商管理着法院和房管部门?
个人感觉,纯属自己的想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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