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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弑师”是一个过时的词

(2009-04-15 23:34:24)
标签:

尊卑

故意杀人案

被杀者

公民

付成励

杂谈

 发生在去年10月28日的中国政法大学学生付成励故意杀人案,因公案机关侦查终结,并已移送检察院,如今重新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与当初一样,不论是网络媒体还是平面媒体,在报道时一无例外地称此案为“弑师案”。

     对如此称谓,笔者大不以为然。

      “弑师”显然不是一个法律名词。可以肯定地说,公安机关相关案卷以及检察院之后的起诉书中,都不会见到“弑师”的字眼。付成励杀了程春明,说是学生杀了老师,固然不能说错,但严谨而言,则是一个叫付成励的公民杀了一个叫程春明的公民。同样可以肯定的是,法院在审理与判决中,也绝对不会考虑“学生杀老师”这样一个因素。

     “弑师”之称,可能缘自于媒体报道的随意,却也不经意间暴露出如下一种意识:学生与教师之间并不是平等的个人,而有上下、尊卑之别——学生是下,教师是上;学生是卑,教师是尊。固然,学生尊敬师长乃是天经地义,但这种天经地义也只限于道德伦理的范围,一进入法律层面,即无上下尊卑,学生杀老师,其性质与路人甲杀路人乙并无区别。假设被杀者是学生而凶手是教授,想必媒体报道不会称之为“诛生案”吧?

     当学生杀老师被称之曰“弑”的时候,那么又该如何看学生与老师之间的争女友,如何看学生与老师之间的其他纠纷比如经济纠份,是不是一有纠纷与冲突,在学生一方都要背负“以下犯上”之大不韪?在学生与老师争女友的时候,做学生的是不是就该学唐玄宗的儿子李瑁那样,把杨玉环送给父皇,以成就“孝道”?这当然很荒唐,但当学生杀老师被称之曰“弑”的时候,也就只能引申出这样的荒唐——不仅杀师是“大逆不道”,即使与老师争女友又何尝不是“大逆不道”?

     对一个用词抓住不放,不免咬文嚼字之讥。但却并不是不必要的,公民权利平等虽然早经成为常识,而由“弑师”一词,我们已真切地发现潜藏在人们意识深处的某些残余。 固然,“尊师”乃人伦大礼,不可轻废,但须强调,“尊师”绝对不应是单向度的,其所对应的是“爱生”。而与其说尊师、爱生是师生之间应有的情感,不如说它们乃属于应有的礼仪并表现为礼仪。古人云:“来而无往非礼也。”此处所言“来”“往”,所指正是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尊重,而其前提则是各自拥用独立、平等的人格与权利。如果没有了这个前提,则所谓尊师、爱生,必然流于病态与畸形。

     《现代汉语词典》:“弑,封建时代称臣杀君、子杀父母:~君。~父。”这里的“封建时代”绝不仅仅意味着某一个时间段,而内含着文明与落后的价值判断。如今显然已非“封建时代”,“弑师”这样的说法竟能风行一时,人人不以为意,视为当然,实在是公民社会的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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