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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方式由“不担责任”向“不犯法”的转变

(2006-10-28 00:49:30)
分类: 杂感
北京洗印厂的风波结束时(注1),我曾向周厂长进言,我希望他和所有国企的领导的思维方式由“不担责任”转变为“不犯法”。
 
在很多国企和国家机关,“不担责任”几乎是所有人的座右铭。遇事先找人(主要是比自己级别高的领导)担着,只要有人担责任,什么事都可以干,甚至是犯法行为。目前金融界揭露出来的很多上亿元的惊天大案,当事人为自己开脱的借口也都无一例外的是“领导批示的,不是我的责任”。我90年代中期曾经陪王光英先生到东北某地参加那里一个国家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庆典活动,听到一位银行的行长向市长“表决心”说,“只要你市长说话的企业,我就使劲投(资)”!让我们听得目瞪口呆。后来听说那个市长和银行行长都给“双归”并判了刑,曾经“使劲投”的企业也早已破了产。
 
在不担责任的风气下,很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只是为一些符号式的说法进行不做为的“把关”工作。有一次,某电视台的栏目负责人很遗憾地告诉我,他们准备宣传《好奇害死猫》的一个节目被主管局给“毙”了。究其原因,那主管处长告诉他们因为“猫”的内容涉及“第三者”。岂有此理!真是笑话,那个台其它栏目已经连续报导《好奇害死猫》有两个星期了,怎么他们能报道,这个栏目就不能报道呢?原来,那个栏目的领导敢担责任,而且他知道《好奇》得到了高层的高度赞扬,没有任何政治风险。
 
我是没看过有关文件,只是听说前一阶段由于电视台里播的涉及第三者的电视剧过多,于是有关方面要求要有所控制。但是,从没听说要对任何涉及“第三者”的题材都不许报道的说法。我只好无奈地向那位栏目负责人说,你们主管领导可能没有正确领会上级的意图,按照唯物辩证法则,任何事都有正反两个方面,对于反对“第三者”的题材,为什么不可以报道呢?但设身处地为那位主管领导着想,他的博弈选择有两个:1.报道,但可能会担责任。2. 不报道,可以什么责任都不担。如果以“不担责任”的思维方式来选择,选择方案1是必然的。
 
可是,按这个逻辑来不报道任何涉及“第三者”的人和事显然也是不对的,不信你学学历史,难道连我们的“伟大领袖”和开国元勋都不能报道了吗?
 
注1:见《好奇害死猫》诞生记9 - 洗印厂的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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