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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益期待法律强势支撑

(2006-06-26 17:12:58)
分类: 思想评论

                                                 
                                                                                                                                       
    1995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从条文而言,其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宗旨和规定赢得了众多掌声,当时许多评论认为,其保护力度在国际上都属前列。但十余年来,其执法力度受到了普遍质疑,一些研究表明,在沿海地区,约70%的企业行为与劳动法相抵触。
    
    200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对劳动法执法检查时发现,各地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有的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试用期过后就不续用,以此盘剥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许多劳动合同虽然有劳动报酬的条款,但没有写明具体数额,有的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有的甚至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发生事故企业不负任何责任”等违法条款。有些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与劳动者协商,甚至让劳动者在空白合同上签字。
  
     12年来,劳动争议范围不断扩大。2005年全国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受理30多万件,比上年增加5.3万件,增幅达20.5%。引发劳动争议的主要是两方面问题:一是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争议,这类案件连续几年成为劳动争议的主要案由,其中拖欠工资争议在劳动报酬争议中占较高比例;二是  劳动合同争议,这类案件近年来持续增多,2005年达到5.5万件,占全部劳动合同争议案件的71.8%。 
   
    劳动纠纷的频现缘自于劳动合同的诸多缺陷,能将劳动合同用法律的形式确定,无疑对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雇主)都是一种强有力的规范。 
    
    《劳动合同法》规范就业权,更加强调对劳动者的保护,不仅意在扭转劳动者的相对弱势地位,更是中央决心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规范分配秩序的一个重大举措。      
     
     劳动法专家指出劳动合同法(草案)有四大“亮点。规定了“试用期”的限制, 试用期仅仅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力派遣的连带责任。 规定劳动者权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岗位受到损害的,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的缔约责任和后合同义务。 为了强化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中的法律责任,《草案》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要求其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草案)》自2006年3月2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民公布征求意见, 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论。
    
   “劳、资”是否处于实际性的平等关系?劳动合同法究竟是应该“维护劳动者的利益”还是综合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一时成为辩论焦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征求意见进行了分析整理。结果显示,社会大众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八个方面:当前许多人群“无法可依”, 建议扩大法律适用范围;防止用人单位制定“霸王制度”, 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损害劳动者长期利益 ,建议草案作出系列针对性规定 ;建议细化工资报酬规定 ,将社会保险纳入劳动合同;解除合同支付补偿金受到肯定, 具体标准范围存在分歧; 试用期问题多多 ,许多人建议草案作出针对性规定;不同用工形式收入差距大, 建议草案明确规定“同工同酬”
      
   让劳动合同制度更具法律强制力,让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得到更充分的法律依据  。我们相信经过不断的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未来的劳动合同法更符合当下中国的经济格局,能更好地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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